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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认定吉林省通化市环境监察支队等28家环境监察机构为环境监察标准化一级达标单位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6〕77号
  • 【发布日期】2006-02-20
  • 【生效日期】2006-02-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认定吉林省通化市环境监察支队等28家环境监察机构为环境监察标准化一级达标单位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认定吉林省通化市环境监察支队等28家环境监察机构为环境监察标准化一级达标单位的复函

(环办函〔2006〕77号)




吉林、浙江、安徽、广东、四川、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按照我局《关于环境监理标准化建设达标单位考核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0〕120号)要求,经审核,我局认定吉林省通化市环境监察支队等28家环境监察机构为环境监察标准化一级达标单位。你们可按我局规定的统一样式和规格制作达标标牌授予以上达标单位。

附件:2005年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名单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2005年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名单

吉林省(3家)
通化市环境监察支队
松原市环境监察支队
白城市环境监察支队

浙江省(8家)
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
临安市环境监察大队
桐庐县环境监察大队
建德市环境监察大队
嵊州市环境监察大队
义乌市环境监察大队
永康市环境监察大队
玉环县环境监察大队

安徽省(4家)
马鞍山市环境监察支队
合肥市环境监察支队
铜陵市环境监察支队
安庆市环境监察支队

广东省(3家)
广州市环境监察支队
珠海市环境监察支队
广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番禺大队

四川省(7家)
德阳市环境监察支队
雅安市环境监察支队
资阳市环境监察支队
内江市环境监察支队
泸州市环境监察支队
眉山市环境监察支队
自贡市环境监察支队

贵阳省(3家)
贵阳市云岩区环境监察大队
贵阳市乌当区环境监察大队
贵阳市小河区环境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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