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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云南省农业科学院钴源辐照室低放废水处理方案的复函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8〕298号
  • 【发布日期】2008-06-10
  • 【生效日期】2008-06-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云南省农业科学院钴源辐照室低放废水处理方案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云南省农业科学院钴源辐照室低放废水处理方案的复函

(环办函〔2008〕298号)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

你院《关于钴源辐照室低放废水处理方案的请示》(云农院发〔2008〕6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按原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环办〔2007〕109号),你院组织实施了钴源辐照室倒源退役工作,在实施过程中,云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监测发现贮源井水质被放射性污染(共有约8立方米,放射性活度浓度:120~210Bq/L),并要求对其进行去污处理,达标排放。

一、我部同意云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的意见,必须按要求对放射性废水进行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外排。

二、你院委托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云南省农业科学院钴源辐照室低放废水处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基本可行,同意按该《方案》组织实施。

三、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处理后的废水排放必须低于10Bq/L。

(二)遵循废物最小化原则,严格控制二次废物的产生量;妥善处理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放射性固体废物,进一步明确废树脂的水泥固化、金属废物的水泥固定和可压缩废物的压缩减容等处理设施以及整备后的废物状态、数量和去向。

(三)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废水处理以及后续的固体废物处理、贮存和运输等环节不产生新的放射性污染。

四、我部委托云南省环保局协同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院落实上述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

二○○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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