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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暑期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教育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教基厅〔2007〕8号
  • 【发布日期】2007-06-29
  • 【生效日期】2007-06-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暑期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暑期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工作的通知

(教基厅〔2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让更多的未成年人走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度过一个快乐而有意义的暑假,现就做好2007年暑期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充分体现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公益性,展示近年来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成果,满足未成年人假期多样化的校外活动需求,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服务。

二、主要内容

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公共服务的青少年宫、少年宫、青少年学生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在暑期要面向广大未成年人,大力开展公益性普及活动,在开展好日常活动的基础上,努力做到“五个一”:

1.每周一次组织“免费开放日”活动,开放所有活动空间,提供所有活动设施,让未成年人自由选择活动项目。

2.利用自己和当地已放假的中小学的场所、设施,组织一次体育竞赛(文艺展演)活动或科学实验活动。

3.至少联系一个当地的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等公共资源或文艺团体、专业运动队、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带领未成年人开展一次体验活动。

4.主动与社区联系,共同组织一次社区未成年人公益活动。

5.主动承担一次当地政府在暑期为未成年人提供的公益性服务。

三、工作要求

1.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要根据“五个一”的工作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精心设计暑期工作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便未成年人和家长选择。

2.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要向社会承诺,不将活动场所移作它用,不开展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不开展完全与学校课堂教学一样的知识学习,不为未成年人参加校外活动设置门槛。

3.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要在暑假前对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等进行安全检查,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在活动中要配备安全保护人员,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国家彩票公益金支持建设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凡是已建成并能够投入使用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五个一”中的一至两项,但今年暑期一律要面向当地未成年人开展校外活动,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的各种活动器材都要充分利用。

5.大中城市的中心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要利用基础设施好、师资力量强的优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需要帮助的场所提供服务。

6.各地承担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协调暑期校外活动,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作用,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做好“五个一”提供指导,创造条件,挖掘资源,营造氛围。要把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和当地中小学联系起来,使中小学在暑期向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组织的活动开放场地和设施。

7.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和推广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开展公益性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重视并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努力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推动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各地暑期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开展公益性活动情况、好的经验和做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报教育部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办公室(中小学德育办),并于9月底前上报本地活动的总结报告。中小学德育办将通过新闻媒体和中国校外教育网(http://www.xwjy.org)展示各地的做法和经验。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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