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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10]144号
  • 【发布日期】2010-04-08
  • 【生效日期】2010-04-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144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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