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福建省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49号
  • 【发布日期】2006-03-13
  • 【生效日期】2006-03-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福建省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福建省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6]4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优先发展福建省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优先发展福建省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科技厅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交通厅 省物价局
(二○○六年二月)

为优先发展我省城市公共交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和《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建城〔2004〕38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公共客运交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共事业,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群众出行、改善城市交通结构、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约型社会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人民大众优先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内在要求。各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从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把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快捷、经济的出行方式,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总体要求是:统筹规划、城乡一体,远近结合、分步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有序竞争、协调发展。大力发展公共汽车,适时发展城市轨道交通,适度发展大运量公共汽车。提高公共汽电车营运质量和效率,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交通服务。

主要目标是: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2010年,福州、厦门、泉州三市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在25%,平均运营速度达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 50%,中心城区大于70%,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步行500米,一次性转乘)不超过50分钟。三个中心城市的其他区域、其他城市和有条件县城的公共汽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16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85%以上;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大于50%,按500米半径计算大于90%,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沿海城市不超过30分钟,山区城市不超过35分钟。

三、加强规划调控指导作用

科学编制公共交通规划。合理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妥善安排各类交通方式之间的衔接,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城市人民政府进行规划编制时,要在对交通现状、需求和发展前景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公共交通为核心,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配置,以及与对外交通的衔接,重点确定公共交通结构、线网分布、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建设计划等。各城市要在2006年完成《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或修编,确定城市交通发展目标、任务、有关技术和经济政策,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和用地范围,作为强制性内容的“黄线”严加管理,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和长途汽车站发展的用地需求。抓紧做好《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编制或修编,重点确定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的功能分工、线网分布及设施配置、场站规模及空间布局形态。

福州、厦门、泉州市应根据构筑中心城市的总体目标,按照中心城市的规模和功能布局,把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交通体系、公交专用道、优先道系统和城市交通换乘枢纽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科学确定城市交通系统的层次,重视城际间、城镇群的快速城市公共交通的开发,切实把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放在优先地位。

保障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工作,政府将编制经费纳入预算,保证必要的投入。要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经批准的公共交通规划用地,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用途。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交通规划实施及用地情况监督检查。省政府将适时对各城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编制进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四、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合理建设场站和配套设施。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居住区、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应将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作为项目的一项内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城市主次干道建设必须同步建设港湾式停车站,配套建设站台设施;在不干扰正常通行的前提下,合理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点。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证发放、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发放、工程竣工备案时,要对公共交通设施的同步实施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把关。进一步加大政府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设施。

保障公共交通道路优先使用。要把公共交通优先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建设作为近期建设的重点,通过设置和划定公共交通专用道路、单向优先、逆向专用线路和路口优先通行信号等,保证公共交通车辆对道路的专用或优先使用权。各地可通过减少车道、限制通行等手段确保公交优先道、专用道的设立。逐步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优先车道、专用车道的监控系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优先车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管理,对占用、干扰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车辆要严格执法,保证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的畅通,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

五、积极稳妥推进公共交通行业改革

推行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按照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行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以“打破垄断、适度竞争、规范服务、便利于民”为原则,严格市场准入。对现有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的企业,可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市、县政府也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由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新开辟线路或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和设施,应依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技术、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审查并采取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已经实行城市公共汽车线路拍卖或承包的,城市人民政府可召开听证会,在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经营者和乘客等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线路经营权出让(承包)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承包)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禁止一条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的重复授予。对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同时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公益性责任、准点守时责任、交通安全责任、社会效益责任和车辆更新降低污染的责任,防止恶性竞争。严禁拍卖或者无固定期限出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不得采取挂靠、承包经营等形式分解经营权,一经发现应立即收回经营权。

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大力扶持公共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确立其主导地位,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创造有利条件。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金和国外资本参与国有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和重组,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市场化、发展建设集约化,使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市场主体。

六、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提供公共财政支持。建立完善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经济补偿机制,规范的经济补贴政策和公共交通财政补偿机制,科学划分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的范围。各地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要用于发展城市交通事业,并向公共交通倾斜。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每年应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车站及后方设施建设。对城市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的综合换乘枢纽、公共交通停车场站以及政府确定的公共交通建设项目、环保型的车辆更新等,各级政府要在财力许可的范围内给予资金支持。

合理制定票价。要按照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考虑公交运营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核定和调整现行公交汽车票价,具体方案由城市人民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制定。

规范政策补贴。对城市公共交通因票价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在对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的基础上,应给予政策扶持和价格补贴。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军人优待乘车,成人和学生持月票乘车等)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跨出规划区外的公交线路,各市、县应从发展中心城市大公交系统的角度出发,制定相应扶持优惠政策。对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申报减免。

实行用地划拨。各地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和长途汽车站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用划拨方式供地。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改变土地用途。

制定、完善相关经济政策。各城市在实践中已经形成的扶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优惠政策应继续实行,并逐渐予以规范和完善。同时,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研究,制定新的扶持政策。

七、全面提高行业科技水平和服务质量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交通科技成果。推动以智能交通为重点的城市公共交通信息化建设和行业科技进步。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大科技投入,努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的科技含量。推行IC卡电子票证,鼓励推广使用跨行业、跨地区的通用电子支付凭证,推行老年人优待、残疾人等优待乘车群体计次电子化票证。福州、厦门应依托互联网,尽快建立包括公共交通出行查询系统和线路运行显示系统的城市公共交通综合信息网络。2006年,设区市公交公司必须建立现代化的营运调度、站点和停车场站管理系统。要加快城市公共汽车使用天然气的项目试点工作。2006年,福州要开展车用天然气试点工作;争取从2009年起,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五市全面推广使用天然气公共汽车,除个别郊线外,车辆更新应选购天然气汽车。

加大科研投入。加大对公共交通行业的科研投入,实现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科技支撑。要对公共交通规划理论与方法、综合交通枢纽设计、公共交通优先的道路网利用和信号系统、综合交通信息平台、车辆智能化和安全性有关标准等加大科研力度。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满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技术需要。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大对企业管理系统的科技投入,提高运营组织水平。

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的文明行业建设。抓好服务规范标准的建设和完善,重点围绕安全行车、准点行车、文明服务,细化考核指标,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队伍素质和运行效率、服务水平。

八、依法监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行为

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我省城市公共交通法规体系,制订地方性的规范标准和规章,提高行业管理水平。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切实加强法制教育,努力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行业从业人员和参与者的法制意识,形成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格局。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做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评价、财政性补贴评价和企业经济效益比较评价,引导企业之间展开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的竞争,在此基础上推行经济效益的竞争。

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的遵纪守法、安全操作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制订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驾驶员、乘务员的准入和辞退制度。

严格市场监督检查。尽快建立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的综合评价体系,严格监督检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经营状况,特别是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对授权经营企业中有管理混乱、经营不善、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公共安全者,要及时收回特许经营权,并采取紧急措施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的正常运转。依法查处侵占、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九、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立足于城市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切实加强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三定”方案理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一个市的城市公共交通工作归口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全力推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内容认真部署,抓好落实。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建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并定期开展评估、检查和监督,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取得明显成绩的城市予以表彰。各市、县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及时出台具体落实措施,保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落到实处。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