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7〕110号
- 【发布日期】2007-10-19
- 【生效日期】2007-10-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电煤供应和电力生产调度工作的紧急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电煤供应和电力生产调度工作的紧急通知
(黔府办发〔2007〕11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切实做好当前电煤供应工作,确保今冬明春电网安全运行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用电需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电煤生产调度工作,切实保障电煤供应
(一)认真落实省内电煤供应专项督办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省内电煤供应工作进行专项督办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7〕205号)要求,各有关地方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发电企业和煤炭企业要认真落实省内电煤供应保障责任,从2007年10月20日起,确保全省火电厂日进煤达到15?5万吨以上,保障今冬明春发电用煤。
(二)发电企业、煤炭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职责。各发电企业要切实转变观念,适应电煤价格放开后电煤供应工作的新形势,主动与相关供煤企业和地方政府进行沟通、协商,认真签订并积极落实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按期足额支付煤款。对中长期合同签订不好、进煤少、存煤少的发电企业,在新一轮电价调整时,原则上不予安排,同时,由电网调度机构扣减其上网电量。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要积极组织煤炭生产,主动配合发电企业签订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严格按合同组织电煤供应,确保完成省内电煤供应任务,并保证电煤质量,不得囤积居奇、漫天要价。
(三)进一步强化各地政府电煤供应保障责任。承担电煤供应保障任务的各地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煤矿正常生产,落实本地省内电煤供应任务,组织本地除省属重点煤炭企业以外的煤炭企业与省内电厂签订中长期供煤合同,协调供需双方认真履行合同条款,保证合同兑现,采取措施保证任务完成。协调本地煤炭企业电煤供应和运输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电煤供应。未完成省内电煤供应任务的市(州、地)、县(市、区),在电力供应紧张时,首先对其实施拉闸限电。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增强煤炭供给保障能力
(一)全面推进小煤矿加快整合步伐。省各有关部门、有关地方政府要认真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整合煤矿办理审批手续一条龙办公机制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4号)精神,切实加快小煤矿整合工作,推进小煤矿实现全面整改、全面建设、全面安全和全面发展,督促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尽快恢复生产,增加电煤供应煤源。
(二)促进大、中型煤矿加快建设。省各有关部门、有关地方政府、有关煤炭企业和大、中型煤矿业主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大、中型煤矿建设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认识,高度重视当前我省大、中型煤矿建设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大力推进全省大、中型煤矿加快建设。对在建和规划建设的大、中型煤矿,要逐矿明确建设目标,倒排工期,落实责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期投产、达产,未开工建设的煤矿要尽可能提前开工建设。对已取得矿权未按规定期限开工建设的,要依法收回矿权,通过“招、拍、挂”重新确定业主尽快开工建设。
(三)积极探索用电、供电、发电企业间建立“来煤加工”合作关系。对用电需求较大、电价承受能力较强的企业,在严格执行国家差别电价的基础上,由用电、供电、发电企业协商,采取“来煤加工”方式疏导电价、煤价矛盾,增强电煤购买能力,保障其用电需求。
(四)鼓励小煤矿元旦、春节期间正常生产。针对我省小煤矿“两节”期间停产时间较长的情况,由省安全监管局、省煤管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鼓励小煤矿“两节”期间正常生产的措施,力争小煤矿在除法定假日之外的时间内维持正常生产,增强供应保障能力。
(五)严格控制电煤外流。严格实施“煤运挂钩”措施,有效控制电煤外流,省煤炭铁路运输集中管理办公室从2007年10月20日起,暂停所有煤炭经营企业电煤出省运输计划,暂停未完成省内电煤供应任务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出省电煤运输计划。各有关地方政府要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强煤炭交通运输组织工作,务必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电煤供应任务,电煤供应形势严峻的,要采取断然措施,从严控制煤炭外流。省内各地区之间要相互支持电煤流通,不得自行设卡、加收费用,省公安厅、省交通厅要继续实施省内电煤公路运输“一卡通”制度,确保省内电煤公路运输安全畅通。
三、优化电网调度管理,促进发电企业与煤炭企业构建合作共赢的和谐关系
(一)优化电网调度管理。贵州电网公司在当前电煤供应紧张的形势下,要切实加强电网调度管理,根据来煤、来水情况,科学合理安排电网负荷。积极利用电网调度管理的各种手段,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做好电煤供应保障工作。
(二)把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签订情况作为电网调度工作的重要依据。省经贸委、省物价局、贵阳电监办、贵州电网公司要将各发电企业与供煤企业签订中长期电煤供应合同情况作为电网调度和享受各种上网电价政策的重要依据,对中长期合同签订好、执行好的发电企业,优先上网调度和给予各种优惠上网电价政策。
(三)进一步强化计划用电工作。省“三电办”要根据来煤、来水和电网运行情况,制订用电计划方案,优先保证省内用电,重点控制外送电和省内高耗能企业用电量,保证电网稳定运行和电煤合理库存。认真制定应对电厂缺煤停机等电网非正常运行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实施“拉闸限电序位表”,按照“限外不限内”的原则,必须优先确保我省工农业生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重点企业生产用电。
四、充分运用价格手段,进一步完善煤电联动措施
(一)尽快落实国家有关电价调整政策。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改委调整我省“西电东送”上网电价的政策,以及2006年煤电联动预留电价涨价部分和取消优惠电价措施后形成的电价空间等,根据中长期供煤合同签订情况、电煤库存情况、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工作要求等因素,制定有关电价分配方案,并形成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电煤“以奖代补”措施。加大省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用于电煤“以奖代补”的额度。对认真履行电煤供应合同,电煤供应量大、供应及时、质量有保障的煤炭生产企业继续实施电煤供应“以奖代补”政策,鼓励煤炭生产企业多供电煤。对组织电煤保障工作有力的相关地方政府,一并予以奖励。
(三)调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并严格征收。从2007年11月1日起,将外运出省原煤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由30元/吨调整为50元/吨。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出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加大稽查工作力度,确保应收尽收,增强我省煤炭价格调控保障能力。
(四)严格查处各种煤炭价格违法行为和做好“按质计价、优质优价”工作。省物价局要切实加强对煤炭市场价格的监控,严厉打击各种囤煤惜售、哄抬煤价等不法行为。认真执行电煤“按质计价、优质优价”原则,发电企业在电煤收购中,要进一步完善煤质检测设备及检测程序,确保公平、公正计价,不得随意压质压价,煤炭企业要保障电煤煤质,不得掺杂使假。出现重大煤质纠纷,由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认定和仲裁。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一)进一步提高对当前电煤供应和电力生产调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电煤供应和电力生产调度,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事关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大局,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统一思想,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相互配合、密切协作,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作出的决策部署,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千方百计增加电煤供应,全力以赴做好电力生产调度工作,确保全省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用电和今冬明春生产用电。
(二)建立电煤供应和电力生产调度工作问责制。将保障电煤供应和电力正常生产调度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由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省监察厅联合组织开展对涉及电煤供应、电力正常生产调度的省属企业、中央在黔企业和有关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的政治责任专项考核。对不顾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此项工作中弄虚作假、阳奉阴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属我省干部管理权限内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上述三部门提出组织处理意见按程序处理;对中央在黔企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向相关企业上级单位提出组织处理建议意见。各电力、煤炭企业要切实增强市场观念,恪守职业道德,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和道德建设,加快构建和谐煤电关系,共同做好当前电煤保障和电力生产调度各项工作。
(三)建立电煤供应和电力生产调度督查工作机制。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省经贸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煤管局、贵阳电监办、省政府督查室负责人参加,组成专项督查工作组,对电煤供应、电力生产调度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
(四)建立电煤供应和电力生产调度工作报告制度。各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和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建立电煤供应和电力生产调度工作报告制度,发电企业每日将进煤情况报省经贸委、贵阳电监办、贵州电网公司;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每日将供煤情况报省经贸委;贵州电网公司每日将电网运行情况报省经贸委;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每周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煤矿供应电煤情况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贵阳电监办汇总情况后每周上报省人民政府,每月总结报告一次,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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