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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指导意见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发〔2007〕77号
  • 【发布日期】2007-08-10
  • 【生效日期】2007-08-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指导意见

(内政发〔2007〕7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精神,培育和发展我区资本市场,促进我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
资本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资本市场是党中央、国务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同时也是促进我区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认真学习资本市场理论、掌握资本市场规律,提高驾驭和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水平,大力推进资本市场发展是我们面临的崭新课题和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资本市场理论的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充分认识到资本市场对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低成本扩张的巨大推动作用,深刻认识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对完善所有制形式、整合引导社会资金、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合理配置资源、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方面的影响和意义,进一步增强发展利用资本市场的自觉性和紧迫性。

二、目标和方针
我区发展资本市场的目标是:大力促进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优化调整,加快培育上市后备企业,进一步扩大企业上市、直接融资的数量和规模;切实优化上市公司发展环境,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质量和效益,促进上市公司做强做大,培育一批具有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优势特色骨干企业;加快培育一批实力雄厚、管理规范、综合竞争力强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培育企业债券、基金、期货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多渠道参与资本市场,鼓励股权、人力资本等要素参股投资,进一步增强我区资本市场的调控功能和服务水平。争取通过3至5年的努力,使我区成为我国西部重要的资本市场,为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我区发展资本市场的基本方针是:政府引导、统筹规划、积极推动、优化环境、加强服务、稳步发展。要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健全资本市场监管的法规和制度,推动上市公司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规范运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推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机结合、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协调发展,促进资本安全有效运行。

三、主要措施

(一)促进优势、优质企业改制上市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推进本地区上市后备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基本符合上市条件、具有发展优势的优质企业要重点指导,加大支持的力度,促进其尽快上市;对尚未改制的自治区龙头企业、地方支柱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和新兴产业的骨干企业,要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指导企业深化改革、加快调整、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积极创造上市的条件;充实和完善自治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专业机构数据库、专家库,积极开展与境内外证券公司、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服务机构的交流合作,及时了解国内外资本市场的最新发展态势和国家的政策要求;对企业改制上市涉及的相关审批事项要积极协调,认真研究办理。在处理涉及上市后备企业历史遗留等有关问题时,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按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实事求是,妥善处理。有关部门的相关费用要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标准征收,努力创造良好环境,尽力减轻企业负担。
各有关部门要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高度,大力支持上市后备企业的改革、调整、发展和创新。自治区发展改革、经委、财政、科技、税务等部门要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支持申请国家和自治区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财政状况和实际需要建立企业上市奖励激励机制,安排必要的资金解决上市后备企业融资培训、宣传推介等事项。

(二)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上市公司在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增强经济实力、提高发展水平、壮大地方财力及扩大就业等方面的巨大作用,积极为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创造良好环境,提供优质服务。

1?惫睦?和支持上市公司创新资本运作模式。积极推动由企业集团部分改制的上市公司采取吸收合并、定向增发等方式实施资源整合,实现集团整体上市;支持主业突出、竞争优势明显、融资能力强的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同行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或以资本为纽带进行强强联合,拓展规模经济优势;支持发展态势好、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充分利用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手段,扩大融资规模,实现低成本扩张。上市公司收购和兼并国有企业时,对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

要突出重点,搞好示范。各有关部门要通过认真调查摸底从我区上市公司中选择一批有较强辐射力和带动力的企业作为重点,在资金安排、项目审批等方面予以积极扶持,支持企业进行重组整合,进一步促进我区能源、冶金、化工、机械装备、生物制药、农畜产品加工、交通、建材等优势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要积极鼓励上市公司投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对投资国家、自治区和盟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的上市公司,要给予支持。

2?迸?力推进上市公司实质性重组。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和上市公司的实际科学制订上市公司重组方案,加快推进上市公司重组步伐。
上市公司重组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讲求实效。对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大、但受历史包袱困扰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采取剥离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或债转股、资产置换等方式;对主业不突出的上市公司,要加快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重塑主业;对主业经营困难、自身难以改善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结合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剥离原有主业和不良资产,注入相近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优质资产,实现彻底转型;对主业瘫痪、资不抵债、退市风险突出的“ST”公司,争取通过与有实力的新公司进行股权置换,创新模式废旧立新,及早化解风险。

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前发生的潜亏挂帐、资产评估不实、政策性兼并困难企业形成的不良资产,上市后因非经营性因素造成的呆坏帐,由责任主体分别负责;控股股东无力解决的,有关盟市、旗县可协调有效资源进行置换,或以股权转让收入作出补偿。剥离的劣势企业,通过关闭、破产、注销等形式退出市场。分流员工的补偿和公司改制前离退休人员移交社保的相关费用,由控股股东与重组方协商按政策规定妥善解决。要积极争取中国证监会支持上市公司以股抵债、定向回购股份,以市场化方式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历史遗留问题。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参与上市公司重组,可适当减免相关费用。要积极支持重组后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申报再融资。

3?贝罅ν平?上市公司管理制度创新。进一步改革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用人机制,积极培育职业经理和企业家市场。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自主择优选聘经营管理人员,加快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市场化、社会化和职业化进程。

尽快完善上市公司分配机制,全面建立董事、监事、经理人员薪酬与公司业绩有效挂钩的年薪制。积极推行以鼓励长远经营为目标的“股权激励计划”。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上市公司对经营管理层和技术骨干开展认股期权计划试点。鼓励和支持业绩良好的竞争性行业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转让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按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执行。

(三)积极发展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增强综合服务功能

各地区要鼓励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在本地区开展企业改制上市、债券发行、购并重组、管理层收购、项目融资、资产管理、企业财务顾问等业务。有条件的盟市可设立证券业扶持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设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发展。支持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融通资金。要协调有实力的区内外上市公司以及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参股控股证券公司,增强证券经营机构的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财政、税务部门要支持证券期货类公司实施《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稳健的财务政策,有关呆帐损失经批准可在税前核销。

(四)完善公司制衡机制,促进市场主体规范运作

深化上市公司和证券期货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引进民营资本或外资,优化股权结构。区别不同企业,适当降低我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鼓励和推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建立混合所有制结构,完善股东外部制衡机制。要加强诚信建设,强化市场主体诚信责任,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证券期货机构控股股东的行为。控股股东要严格执行与上市公司“五分开”规定,不得随意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要认真做好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关联担保问题的清理工作。违规侵占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未纠正、导致公司出现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

要大力推动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短期融资券,进一步扩大我区债券发行规模。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积极研究和开发新的债券品种。

要加快试点和推广资产证券化、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推进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大力支持呼、包、鄂三市发展金融证券市场,努力构建区域性金融中心。要因地制宜、有侧重地发展票据、外汇、保险、基金市场,加快产权交易市场、有形产权及衍生品、无形产权、技术和股权交易市场建设。积极引导和吸引民间资本参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建设。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金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入驻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

(六)努力防范化解市场风险,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要加强对上市公司、证券期货机构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安全预警体系和处置机制,把风险控制消除在萌芽状态。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要切实加大力度打击各种危害资本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处理各种投资纠纷,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地方政府、金融证券监管机构对资本市场风险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对退市风险突出的“ST”公司,有关盟市、旗县要尽快制订重组计划,协调各种资源化解风险。对重组无效、濒临退市的上市公司,各级政府要及时制订切实可行的退市预案,信访、公安、司法、财政、宣传等部门及新闻媒体,要采取有效措施对股民、债民进行疏导,督促公司按规定将挂牌流通股票转入券商代办转让系统,确保退市工作平稳顺利。

对风险突出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积极推动其进行资产债务重组,妥善解决大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和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问题。债务重组相关费用,经地方政府批准可予以适当减免。对有重大经营风险必须退出市场的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各级政府要加强协调,确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兑付。

(七)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

各级政府要将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列入政府工作重要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努力营造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舆论环境。工作量大的地区要成立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定资本市场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认真组织、指导本地资本市场发展利用工作。

各级金融、国资、经贸、工商、审计、公安、司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建立经常性、制度化的沟通机制,主动协调、密切配合,及时妥善解决有关问题。证券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及时宣传证券政策,反馈监管信息,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共同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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