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厅字〔2009〕24号
- 【发布日期】2009-12-30
- 【生效日期】2009-12-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哈厅字〔2009〕24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为确保市委和市政府及时掌握全市动态、实施科学决策和迅速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根据中央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认识。
重大紧急信息是指反映各类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疫情、重特大事故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的信息,这类信息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实施领导的重要依据。迅速、准确、全面地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送重大紧急信息,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的重要政治责任和工作职责。要按照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的要求,以对党、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抓好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确保重大紧急信息及时如实上报。
二、增强报送重大紧急信息的时效性。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哈尔滨市重大紧急信息报送标准和时限的规定》(哈办发〔2007〕32号),增强对重大紧急信息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上报信息的时效性,做到随时发生、随时报送,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和原因、结果以及吸取的教训、开展的工作等情况。报送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的重大紧急信息,首报时间由原来的最迟不得晚于事发后的2小时,调整到1小时。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治安案件、重大疫情、重大灾情(火灾、水灾)等信息,要即时报送。
对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发生地点和部位特殊、行为超常、可能对周围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涉及外事、新闻热点、民族团结和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其他容易产生较大社会政治影响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重大紧急信息,也要及时报送。
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办公部门每季度末要报送一次本地区重要社情民意的综合情况。对于群众关注、社会反应强烈、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社情民意要随时报送。
三、切实强化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责任制。
重大紧急信息的报送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地方党委和政府是上级党委和政府掌握情况的主渠道,是重大紧急信息上报的第一责任主体,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办公部门是报送工作的责任部门。要加强对重大紧急信息上报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工作网络、明确信息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人员,以保证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和上报本地区各种重大紧急信息,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重大紧急信息的问题。要坚持重大紧急信息三级负责制,即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分管领导、办公部门主要领导、具体信息工作人员三级负责,
哪一级发生迟报、漏报、瞒报问题,由哪一级负责。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要增强掌握重大紧急信息的敏锐性,把信息反应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扩大报送重大紧急信息的覆盖面。各区、县(市)所属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确定1名领导同志负责报送重大紧急信息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重大紧急信息上报的第一责任人,工作中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执行重大紧急信息“双重上报”制度,特别是公安、消防、安全、信访、交通、卫生、水务、畜牧、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力、地震和经济主管等重要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建立起责任和时限要求明确的重大紧急信息报送网络,做到责任落实到基层单位、岗位和个人,一级对一级负责。遇有重大紧急信息时,除特殊规定外,首先上报市委和市政府,同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确保市委和市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紧急情况。
在哈中直省属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重大紧急信息,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
四、坚决执行重大紧急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的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有关规定,从2010年1月起,对重大紧急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月通报。对首报时间超过1小时的区县(市)、部门和单位,在全市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取消其信息工作年度评比资格;对漏报、瞒报重大紧急信息的,要视情节及造成后果,追究有关区县(市)、部门、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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