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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管理达标社区创建活动的工作方案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6]17号
  • 【发布日期】2006-04-17
  • 【生效日期】2006-04-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管理达标社区创建活动的工作方案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管理达标社区创建活动的工作方案

(穗府办[2006]1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管理达标社区创建活动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管理达标社区创建活动的工作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平安和谐社区的意见》(穗字[2006]2号)精神,从2006年4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市环境管理达标社区创建活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目标,按照“以党建为龙头,以社区为载体,以服务为方向,以整治建设为基础,以平安和谐为目标”的总体思路,根据《广州市社区环境管理标准》,在各区创建卫生街区基础上,以街道为单位,对辖区内的社区进行整体规划和综合治理,用3年时间,彻底整治社区环境,努力创造出生态优良、环境优美的城市容貌。

二、创建内容

根据《广州市社区环境管理标准》,城市环境管理达标社区创建活动内容包括“市容景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市政管理、交通管理、市场管理、公建配套”八大工作项目,通过在社区综合开展清拆违章建筑,整治不规范防盗网,清理建筑物天面垃圾杂物,规范户外广告招牌,“拆墙透绿”,改造小区道路,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绿化休闲场所,开展小区立体绿化美化,以及整治“三线”等工作,在整治改造后的区域引进物业管理,进一步改善社区环境。

城市环境管理达标社区创建活动以社区环境管理达标为基础,按照社区、街道、市辖行政区的包含关系,不断扩大范围,通过社区环境管理达标进而扩大到街道环境管理达标,通过街道环境管理达标进而扩大到各区环境管理达标,做到整治一片、改善一片、巩固一片,最终使城区环境全面得到改善。

三、组织实施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市环境管理达标社区创建活动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

各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城市环境管理达标社区创建活动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组织自评。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本街道的城市环境管理达标社区创建工作。

市、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抓好落实。

四、工作步骤

(―)统一认识,广泛宣传发动。

市、区统―认识,广泛宣传城市环境管理达标社区创建活动的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步骤等,调动广大市民参与活动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组织策划,制订实施方案。

各区按照市的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订本区开展城市环境管理达标社区创建活动方案,确保工作落实。

(三)周密安排,全力推进实施。

1.2006年,全市30%以上的社区达到《广州市社区环境管理标准》。

2.2007年,全市75%以上的社区达到《广州市社区环境管理标准》。

3.2008年,基本完成社区环境整治任务。

(四)明确要求,落实层级责任。

至2006年底和2007年底,凡达标(符合《广州市社区环境管理标准》)社区不足30%和75%的街道,当年不得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街道主任和其他责任人不得评选为先进个人。凡达标社区不足30%和75%的区,当年不得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区长和其他责任人不得评选为先进个人。

(五)检查考评,严格验收标准。

通过开展活动,认为已达到环境管理标准的由所在社区、街道、区逐级向市城管办申请验收。市城管办收到验收申请后,根据情况可直接组织检查考评和验收,或委托申请单位所在区组织检查考评和验收,区将验收结果和情况材料送市城管办查核。通过验收达到环境管理标准的小区、社区、街道,分别发给证书、牌匾。

(六)完善机制,实施长效管理。

达标小区、社区、街道和区要加强管理,形成长效机制,巩固创建成果,使城市环境长期处于达标的良好状态。

五、资金筹集

城市环境管理达标社区创建活动所需资金,按照市、区共建的原则筹集。

区和街道要充分调动业主加大改善环境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附件:广州市社区环境管理标准(试行)


广州市社区环境管理标准(试行)

为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加强城市环境管理,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包括市容景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市政管理、交通管理、市场管理和公建配套共八大类58项。

一、市容景观

(一) 清拆违建。所有违法建(构) 筑物均依法整治或拆除,没有出现新的违法建设,包括违法建(构)筑物等。

(二) 户外广告按规定设置和发布。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橱窗、宣传栏、标志牌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整齐规范。建(构) 筑物、设施、树木上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拉挂(标语、条幅、横额、彩旗、气球、充气拱门等有碍市容景观的物品)现象。

经批准设置的宣传品、广告等,内容健康,用语准确,用字规范,外观整洁美观,设置期满及时撤除、洗刷干净。

(三)整治不规范防盗网。阳台、外走廊及栏杆上不得设置防盗网。窗户设置防盗网的应安装在窗扇内侧或与外墙平齐,并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同―栋楼采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和式样。对不规范防盗网进行整治,整治后应拔钉、除锈、修补平整。严格控制门前私自设置檐棚、遮阳布。确需设置檐棚、遮阳布的,由街道报区规划部门,统一设置、统一用料,保持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治理“三线”(电线、电话线、有线电视线)。“三线”统一定位布设,线路整齐规范;在室外已铺设的“三线”,应集中在次要立面或较隐蔽的立面凹口部位内;新设置的“三线”应采取敷设地下管线的形式;废弃管线、标杆、电箱等要及时清理。

(五)整饰外立面。辖区范围内单位用房(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和居民住宅等所有建(构)筑物外立面应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情况。建筑物顶部应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不得擅自装置设施、设备。建(构) 筑物外立面为玻璃幕墙、大理石、墙砖类的,至少每年清洗一次;外立面为水刷石、干粘石或喷涂材料的,应定期清洗并至少每五年粉饰一次;外立面为其它材质的,视材质情况定期清洗或粉饰。

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筑物,设置围墙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分界应按规划要求尽量采用绿篱(绿地)、花坛(花池或水池)或通透式围墙;临街天台、阳台无乱堆放杂物,按规划设置的晾衣架应规范整齐,无破旧,无安全隐患。

(六) 清理乱张贴、乱涂写。所有建(构) 筑物的立面、地面,包括人行道、电线杆、围墙、电话亭、候车亭、站牌架、栏杆等无乱张贴、乱涂写。

二、园林绿化

(一)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绿地率达30%以上,300米范围内有绿化景点。

(二)绿化项目景观效果好,植物种类奉富,景观点与周边环境自然协调。

(三)树木、树穴无封闭现象,花草树木无缺株、枯萎,植物生长良好,无明显病虫害;护栏、花基侧石、园路、平台等修缮良好,无缺损、践踏,无黄土裸露。

(四)绿化修剪、养护及时,不遮挡交通标志、灯号、信号,不影响车行道行车安全。

(五)植物枝干无刻划,无悬挂物品。

(六)无擅自占用公共绿地。

(七)绿地内环境卫生良好,排水通畅。

(八)保持园林绿化设施完好。

(九)实施天面、阳台立体绿化。

三、环境卫生

(一)小区道路硬底化,路面平整,沟渠畅通,公共场所内外环境整洁,无卫生死角。街道和公共区域有专人保洁,一、二级道路保洁时间不少于16小时,三、四级道路保洁时间不少于11小时,―、二、三级道路每天冲洗一次,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75%,清扫保洁率达100%。

(二)门前市容卫生管理责任制落实,公共场所、街道无随地吐痰、便溺和乱丢果皮、烟头及其它废弃物,无垃圾扫地出门现象,居民不养家禽。

(三)垃圾压缩站、临时存放处、装车点设置规范,按规定设置果皮箱,推广使用车载桶装收集代替保洁车和三轮车收集,环卫设施、设备、工具完好率超过98%,做到摆设整齐,定期清洁、消杀,设施及周边环境整洁,环卫设施照明、供水、排污、排气、除臭、噪音等符合国家规定。

(四)小区生活垃圾上门收集,小区内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废电池回收容器,实行垃圾分类排放、收集,规范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垃圾日产日清,覆盖密闭,收运过程无遗洒,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五)公共厕所内外整洁,无臭味、痰迹、蚊蝇,无乱涂写;粪便及时清理,密闭运输,不污染道路,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零星余泥渣土管理制度化,监督网络完善,无余泥渣土乱倒、乱堆放现象。

四、环境保护

(一)噪声污染单位的防治设施应保证正常使用和性能完好,产生的噪声符合规定标准。

(二)禁止使用音响设备招揽顾客、宣传商品。

(三)歌厅、舞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排放的噪声须符合国家标准,夜间营业不得超过凌晨2时。

(四)造成噪声污染的施工机械,除工程抢修和抢险外,未经批准不得于22时至次日6时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施工作业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五)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每日12时至14时和22时至次日7时,禁止使用电锯、冲击钻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具从事室内装修。

(六)使用空调设备、音响等家用电器和乐器以及开展家庭娱乐活动,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城区环境噪声标准。

(七)摩托车于22时至次日7时进出内街、小巷应熄火推行。

(八)辖区内饮食店档全部实现“油改气”,安装油烟和异味净化装置,并通过专用烟囱排放,不得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专用烟囱排放的高度和位置按照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原则设定;油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九)酒店、食肆和饭堂污水排入污水管道的,应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装置,达到城市排污管阀进水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将残渣、废物直接排入污水管道。

(十)无污水、废气及其他污染物、危险品乱倾倒、乱堆放现象;禁止在辖区内燃烧塑料、橡胶、皮革、布碎、垃圾、落叶及其他产生烟尘、有害气体、臭气的废品。

五、市政管理

(一)道路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在限期内修复;给水、排水、排污管道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渗,雨后积水及时排除,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箱盖保持齐备、完好。

(二)道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亮灯率达95%以上。

(三)道路及其配套设施保持整洁,无损坏、污迹、丢失,功能完好,保证正常使用。

(四)无擅自占用、开挖、拆除、迁移或改动市政设施及在设施上架设管线或安装其它设施的现象;开挖车行道、人行道及内街道路,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施工现场悬挂道路开挖许可证。

(五)在道路、广场等市政设施上设置牌、站、亭、杆、栏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且道路无乱堆放现象。

(六)所有建设施工现场均围蔽施工;施工现场四周除人员、车辆进出通道外,必须用砖墙或档板进行遮档,高度不低于2米,遮档墙必须牢固、安全、整齐、美观;位于道路两旁的建设工程,从第2层开始必须采用安全网进行全封闭施工。

(七)工地应硬地化,设置洗车槽,进出工地的机动车辆须在工地内冲洗干净后方上路行驶。

(八)未经沉淀处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泥浆水,不得排入污水管道;排水系统完好,无乱倒余泥渣土、污水横流现象;建设施工或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确保工地和辖区无烟尘污染。

(九)闲置工地设专人看管,负责日常清洁卫生、治安等管理工作;保持场内干净卫生,无卫生死角,无脏乱污染;不作任何临时使用的闲置工地,必须平整地面,并沿内墙种植苗木,无灰尘扬起;作临时停车场的地块须全部硬化,并在场地内适当种植苗木,改造建设通透绿化围墙。主于道两侧的闲置工地,半年内不开工的,应实施绿化美化。

(十)作临时商业网点的地块,应设计美观,并配合绿化布置,与周围环境协调。

六、交通管理

(一)道路(包括车行道和人行道)无车辆乱停乱放。

(二)交通设施功能完好,发现损坏、丢失、失效,及时处理、恢复。

(三)在摩托车禁行区域或禁行时间内无摩托车行驶。

(四)辖区内无违规占道设置的“三车”(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保管站。

(五)停车场内及出入9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清晰、完整,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有序,不扰民。

(六)新建停车场的场地全部硬化,场地内适当种植苗木,围墙改造成通透绿化围墙。

(七)禁止从事无证洗车、维修车等作业;机动车停放时,保持发动状态不得超过10分钟。

七、市场管理

(一)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设有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保洁人员。

(二)经营食品的业户严格执行《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三)摊位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垃圾及时清运,无臭气污染。

(四)市场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环卫设施齐全,市场污水隔渣后才排入污水管道;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和垃圾站。

(五)市场对噪声实行有效管理,无高声叫卖或使用扬声器招揽生意。

(六)街巷没有无照经营、乱摆乱卖和违章占道设置站、摊、亭、点、档等现象。

(七)道路沿街工商业户经营不超门槛,无占道经营,卫生状况良好。

(八)全面清理占道设立的“三车”维修档(含清洁美容洗车档)和汽车配件店。

八、公建配套

(―) 社区内有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公共绿化广场,其中供居民活动的硬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绿化广场附近配套设置公厕。

(二)社区有1个不少于20个车位的公共停车场。

(三)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公共文化设施、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按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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