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综〔2007〕188号
- 【发布日期】2007-07-19
- 【生效日期】2007-07-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印发福州长乐国际机场高速公路二期、三环路(东北段)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州长乐国际机场高速公路二期、三环路(东北段)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
(榕政综〔2007〕188号)
晋安区、马尾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研究,同意市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指挥部制订的《福州长乐国际机场高速公路二期、三环路(东北段)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福州长乐国际机场高速公路二期、三环路(东北段)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全长约26.104公里,穿过我市晋安区、马尾区等2个区2个街道4个乡镇27个自然村。
三环路(东北段)穿过我市晋安区,与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共线。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制定依据
1、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2、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外的房屋拆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三、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鉴于机场高速公路二期、三环路(东北段)大部分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非国有土地数量较少,且与国有土地区位相近,同意对少量非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可参照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一)晋安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1、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行市场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6]161号)的规定执行。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面积×货币补偿单价+货币补偿奖励+搬迁奖励+其它项目补偿金额。货币补偿单价,包括房屋区位补偿单价和旧房补偿单价两部分,房屋区位补偿单价以市场评估确定,旧房补偿单价详见附表一。完损等级房屋的成新标准详见附表五;其它项目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三、附表六。在协商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按照搬迁时段每平方米合法产权面积给予奖励;超过协商期限内搬迁的,不得享受奖励。
(2)产权调换。以原房产权面积为计算基础,根据不同的房屋拆迁地段等级,在市政府核定的幅度内增加安置面积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上靠标准房型后,被拆迁人实际增加的建筑面积不满7平方米的,可上调一个房型安置,按原房建筑物的补偿价与安置房价格计算差价。原房建筑物的补偿价=被拆迁房屋的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成新率,安置房价格按附表二计;在协商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按照搬迁时段每平方米合法产权面积给予奖励;超过协商期限内搬迁的,不得享受奖励。
2、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按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榕房拆[2007]1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标准中未列入的房屋拆迁补偿项目,补偿金额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确定。
4、实际房屋的主要特征与附表一所列的相对差异较大的部分(以下简称其它项目)要另行计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三、附表六;如遇附表三、附表六以外的项目,其补偿标准可依照福建省现行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另行估算。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原房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搬迁补助费标准为:住宅6元/ m2,非住宅10元/ m2。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住宅7元/ m2・月。
6、对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按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房管局、财政局〈关于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榕委办〔2004〕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2000年1月1日后到拆迁摸底期间的产权未登记的房屋参照《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核准温福铁路晋安段、福厦铁路仓山段部分房屋拆迁补助办法的函》(闽建房[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7、鉴于鳝溪农场体制具有历史特殊性,住宅部分拆迁补偿标准按个案处理,具体标准如下:
(1)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货币补偿
对于持有《福州市鳝溪农场宅基地使用证明书》的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以该证明书中所批准原宅基地面积为基础依据,属于2000年1月1日前审批的,在审批宅基地面积范围内,并且原房屋三层以内(含三层)的建筑面积予以货币补偿;属于2000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1日前审批的,在审批宅基地面积范围内,并且原房屋三层以内(含三层)的建筑面积按90%予以货币补偿。
超出审批宅基地面积范围,属于2000年1月1日前超建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属于2000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1日间超建的建筑面积给予拆迁补助:一层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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