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电〔2005〕89号
- 【发布日期】2005-09-08
- 【生效日期】2005-09-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吕梁市中阳县枝柯镇煤矿二坑“9・6”特大瓦斯事故的通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吕梁市中阳县枝柯镇煤矿二坑“9・6”特大瓦斯事故的通报
(晋政办发电〔2005〕8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
2005年9月6日11时20分,吕梁市中阳县枝柯镇煤矿二坑井下发生瓦斯事故,造成17人死亡,2人受伤。
该煤矿隶属于中阳县枝柯镇,井田面积2.9135km?2,开采4号煤层,煤层厚度1.6m,生产许可证载明能力为6万吨/年,低瓦斯矿井。有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属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吕梁市人民政府登报公告停产整顿的矿井,有关证照此前已由相关部门暂扣。经查,该矿在停产整顿期间于9月5日擅自违法打开原有已密闭了的一个回采工作面,违法组织生产,由于违章作业致使工作面风流短路,导致瓦斯积聚,引起特大事故。
在全省上下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5〕86号,以下简称86号电报),特别是《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446号国令)的形势下,该矿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监管,无视矿工生命,顶风作案,严重违反停产整顿规定、违法生产、违章作业,导致了这起特大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性质极其恶劣。事故发生后,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相继作出重要批示,有关领导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责成吕梁市人民政府对该矿没收非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处以非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该矿处以200万元罚款并实施关闭;对矿主罚款15万元并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为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杜绝停产整顿矿井违法违规生产引起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446号国令、《紧急通知》和86号电报精神,把以上规定和文件汇编成册,发放到煤矿企业、有关部门和人员,利用当地新闻媒体,集中一段时间广泛宣传,使每个煤矿企业负责人、班组长以及监察执法人员真正领会精神实质,认真履行职责,对非法违法煤矿严格按照规定重拳出击,严厉打击。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446号国令、《紧急通知》和86号电报要求,迅速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进行全面彻底排查,凡发现非法煤矿,及时严厉打击,严肃处理,坚决关闭;凡发现446号国令中规定的15项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属于《紧急通知》中规定停产整顿的矿井必须坚决停下来,进行认真整治;2005年年底前,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三、把煤矿整顿与资源整合、“关小上大”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各市必须在9月30日前向省人民政府上报压减30%矿井的名单,逾期不报的,停止该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许可受理工作。
四、对非法矿井和确定关闭的矿井,由县人民政府按照446号国令组织实施关闭,并按照关闭标准关死关实。
五、对停产整顿的矿井由煤矿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逐矿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并分别抄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依法暂扣其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当地人民政府要按以下措施实施严密监控:
(一)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煤矿企业必须编制整改方案并经市、县人民政府煤矿安全整顿办公室批准后,抄报有关部门并组织实施。整改方案必须包括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和从事整改的作业人数、火工品供应量、用电量。整改项目内容和下井人员要挂牌明示。
(二)整改期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从火工品供应、煤炭销售渠道、下井人数等方面强化监控,严防以整顿为名进行采掘作业和生产。违者一经发现,依法吊销证照,关闭矿井。
(三)停产整顿结束后,必须按照隶属关系,经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
六、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落实446号国令和《紧急通知》的各项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实施停产整顿,依法关闭非法煤矿。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各部门执法到位的督察考核制度,认真落实,确保执法到位。国土资源、煤炭、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监管等部门必须依法履行相应的监管、监察职责,发现辖区内非法煤矿和违法生产煤矿,要及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对口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要坚决没收其非法所得,依法做出关闭决定并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火工品购买、运输、存储和使用过程的监管,严禁向非法煤矿批供火工品,依法严肃查处抗法违法犯罪行为,对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违法开采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侦查,严肃处理。
供电部门要加强煤矿供电管理,严禁为非法煤矿供应电力。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必须切断电源,拆除电力设备设施。对停产整顿的矿井要按照整顿方案限量提供电力、严密监控。
行政监察机关要严格行政问责制,对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办矿或谋取非法利益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要严肃查处,己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除外)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必须于2005年9月22日前撤出投资,逾期不撤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煤矿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全面掌握本单位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彻底清除。凡被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的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令。
八、对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的进展情况,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项督查,每月向省人民政府书面汇报。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10个督查组要对市、县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督查。
(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由省煤炭局负责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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