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桂政发〔2009〕53号
- 【发布日期】2009-08-21
- 【生效日期】2009-08-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田林县那比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田林县那比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桂政发〔2009〕53号)
广西田林县那比水电站是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工程,2009年5月经核准立项。为做好那比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工程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那比水电站工程建成后可缓解田林县乃至百色市电网供电压力。项目建设征地范围和淹没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支持工程建设,配合做好那比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工程建设工作。
二、那比水电站工程坝址位于百色市田林县境内驮娘江与西洋江汇合口上游16.3km处的西洋江上,建设征地范围涉及田林县那比乡那比村、那腊村和高龙乡渭山村等3个村共4个自然屯。工程征占地范围根据工程施工总布置图确定;淹没区正常蓄水位355m,林地、草地、荒地征用线按正常蓄水位,居民点迁移线、耕园地征用线坝前平水段在正常蓄水位上分别增加安全超高1m、0.5m,并分别按以正常蓄水位为起始水位的20年一遇洪水、5年一遇洪水推算的水库回水线确定征地范围。具体范围由工程项目法人设置界桩,以界桩为准。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那比水电站工程征占地范围和淹没区进行一切永久性的基本建设(含扩建和续建),已批准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止建设;不得新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主要包括:
(一)房屋、仓库、学校、商店、圩亭、加工场、宅地、副业场、砖瓦窑、石灰窑、水井、水池、沼气池、粪井等设施。
(二)工厂、企业、矿山、公路、码头、渡口、桥梁、送变电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线路、水利、水电、排灌等工程。
(三)墓葬、水准点、纪念碑、风景点等。
(四)开荒、造田、造地和种植果树、树木、竹类等经济作物。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实施征地移民安置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加强对那比水电站工程征占地范围和淹没区乡(镇)、村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人口的迁入。除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国家政策允许迁入外,凡本通告发布后擅自迁入的人口,一律不负责搬迁安置。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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