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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55号
  • 【发布日期】2006-07-18
  • 【生效日期】2006-07-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5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残联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精神,加强全省精神卫生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安定和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发展的服务理念。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思路。一是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二是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三是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突出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干预,努力开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四是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的法律法规;五是加强精神卫生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2007年,我省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要达到30%,2010年达到50%;
(二)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2010年降到12%;
(三)在校学生心理保健知识知晓率2007年达到40%,2010年达到60%;
(四)妇幼保健机构医护人员的孕产妇常见心理行为问题识别率2007年达到30%,2010年达到50%;
(五)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对于老年性痴呆、抑郁等精神疾病的常见症状和预防知识知晓率2007年达到30%,2010年达到50%;
(六)精神分裂症治疗率2007年达到40%,2010年达到60%;
(七)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工作覆盖人口2007年达到全省人口的1/3,2010年达到全省人口的2/3。
三、组织领导
(一)落实政府责任,完善精神卫生机构建设
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职责,要落实责任,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对精神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合理调整本地区现有的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机构(包括专科机构和综合医院精神科)布局,明确功能定位,实现资源整合,逐渐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物价政策,鼓励社会资源投向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
(二)加强部门合作,明确职责
卫生、民政、公安、教育、司法、宣传、财政、人事、劳动保障、残联、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部门单位和团体要针对日益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精神卫生工作的开展。
卫生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务,调整现有精神卫生机构的服务方向和重点,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山西省卫生厅已成立山西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领导组,并下设精神卫生办公室,办事机构设立在山西省太原精神病医院(山西省精神卫生中心),负责协调、落实全省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
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并及时收容和治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监护人的精神疾病患者。
公安机关要了解掌握本地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其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对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肇事肇祸的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
司法部门的医疗机构要做好被监管人员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
(三)营造良好的精神卫生社会氛围
精神卫生工作属公共卫生范畴,要动员全社会共同关注精神卫生工作。围绕每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积极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水平,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对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的干预
1.重视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和干预
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学校教师、班主任、校医等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早期发现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依靠学校现有工作队伍和网络,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包括技能训练)与咨询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
2.加强妇女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干预
维护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行为问题妇女的权益,加强妇女孕产期心理健康保健和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及处理工作,降低其产前、产后不良心理反应发生率;做好妇女更年期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加强农村妇女心理行为问题的多学科研究,开展针对农村妇女的心理健康咨询和危机干预服务,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村妇女精神疾病患病率。
3.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宣传和精神疾病干预
各级卫生、老龄工作服务机构要利用现有精神卫生资源及基层卫生网络,普及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活动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4.加强救灾工作中的精神卫生救援
卫生、财政、民政、公安等部门要联合成立灾难应急与危机干预组织,将精神卫生救援内容纳入救灾预案,从组织、人员和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灾后精神疾病发病率。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干预和心理应激救援工作,评估受灾人群的精神卫生需求,确定灾后心理卫生干预的重点人群,提供电话咨询、门诊治疗等各种必要的心理危机干预服务。
5.做好职业人群和被监管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
各级卫生、工会及有关部门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职业人群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宜计划,疏导和缓解职工因工作、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公安、司法部门要把被监管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加强对公安机关监管民警和监狱、劳教部门民警及医护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根据被监管人员精神卫生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被监管人员开展心理治疗和心理矫正工作。
(二)做好精神疾病的治疗、康复及监测工作
1.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按照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原则,逐渐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山西省精神卫生中心(山西省太原精神病医院)作为全省精神疾病防治、康复中心,负责全省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康复及专业技术的指导与培训。各市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或指定精神卫生专门机构或综合医院承担本地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康复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利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系统逐渐建立和完善精神疾病信息监测网络,并加强监测工作,创造条件积极开展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和发展趋势。
2.加强社区和农村精神卫生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在精神疾病患者治疗与康复中的作用,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逐步在社区(农村)建立精神康复机构,并纳入社会福利发展计划。要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和康复工作,卫生部门要提高医疗机构对精神分裂症、抑郁症、情感障碍、老年性痴呆等重点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的服务能力,完善医疗转诊制度,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早日康复。要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提高农村卫生机构精神疾病急救水平。
3.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强化精神疾病药品的管理和供给工作,积极开展以药物为主的综合治疗。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对精神疾病患者被关锁(以无理的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情况进行普查摸底,从治疗、看护、资助等方面制订可行的解锁方案,积极进行监护治疗和定期随访。逐步提高精神疾病患者的社会适应能力,使其回归社会。把精神疾病患者中的贫困人群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三)加快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
1.加强精神卫生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改善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促进精神卫生工作队伍的发展。
2.逐步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按照卫生部的要求逐渐建立心理治疗与咨询的执业资格制度,加强对从事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准入管理。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教育,上岗后要保证必要的专业进修时间,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3.加强人才培养和教育工作
要有计划地加强医学院校在校学生、现有精神专科和非精神卫生专业医护人员,以及其他从事精神卫生相关工作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对常见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和有效处理的能力。加强精神卫生行业作风和医德医风建设,加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医学伦理学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促进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全面健康的发展。
(四)依法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认真落实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就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必须在取得相应鉴定资质的精神病专科医院进行,确保鉴定科学、公正,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强制住院或涉及到案件的有关问题,要经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精神疾病患者责任能力进行评估后,按照法律程序处理,加强对经鉴定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
同时,各级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对本地区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执法监督,禁止各种形式的非法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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