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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 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和《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 【发布文号】国土资厅发[2000]52号
  • 【发布日期】2000-07-07
  • 【生效日期】2000-07-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 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和《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
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和《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0]52号)

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和《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局(厅)、地矿厅(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2000年3月2日,监察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0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办法》和《解释》为依法追究土地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提供了具体、明确的依据,对于加强 土地管理法制建设,进一步改善和强化土地执法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贯彻好《办法》和《解释》,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熟悉并掌握其基本内容
《办法》和《解释》是我国土地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土地违法者,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土地执法监察系统要通过认真组织学习,全面理解《办法》和《解释》制定的目的和法律依据,熟悉并掌握其基本内容,准确理解各个条款的内在含义及有关标准,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学习方法可以灵活多样,如举办讲座和培训班等,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土地执法监察人员进行上岗培训考核时,应将《办法》、《解释》纳入培训、考核范围。

二、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办法》和《解释》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以发挥其对土地违法的强大震慑作用。一方面要向社会广为宣传,另一方面还要积极主动地通过各种方式向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重点宣传。同时,抓住各种有利时机,运用多种形式扩大宣传面。宣传活动可与每年“6.25”土地日宣传、普法教育等相结合。《办法》和《解释》要纳入普法教育内容。通过积极有效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土地法律意识和国策国情观念,达到有效预防土地违法和犯罪的目的。

三、严格执法,切实加大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力度
贯彻《办法》和《解释》,重在抓好实施,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办法》和《解释》,对于该给予行政处分或已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依照规定办理,决不能姑息迁就。同时还要注意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为切实贯彻好《办法》和《解释》,地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条件的,要于近期内抓住几个典型土地违法案件,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自本通知下发后,地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按照以下规定移送或办理:
(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作出撤销非法批地文件决定后的10日内,将行政处分建议书以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行政监察机关或公安、司法机关。
认为土地违法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在案件调查终结后3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但如涉及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处理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先给予行政处罚,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二)对未担任行政职务的党员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可参照《办法》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作出撤销非法批地文件决定后10日内,向纪检机关提出相应的《党纪处分建议书》,并移送有关证据材料。
(三)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依法应当给予违法责任人行政处分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可参照《 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二条并根据《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提出处分建议或直接提出处分建议,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行政处分。
(四)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对于依照法律规定精神和事实,确需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的,必须在对有关责任人的处分落实后方能办理。

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追究违法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工作
贯彻实施《办法》和《解释》,涉及行政监察机关,公安及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这些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进一步建立或规范相关的移送程序并主动配合做好工作,提高办案水平。在加强协调、配合中,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土地违法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过程中,要事先听取行政监察机关或公安、司法机关的意见。对一些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可请上述部门提前介入,联合办案。
(二)对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在行政监察机关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行政处分建议不适当,并将不同意见和理由通知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之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与之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其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协调,并争取达成一致。

五、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在贯彻实施《办法》和《解释》过程中,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执法水平,注意改进和强化执法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认真研究并尽快提出学习和贯彻《办法》和《解释》的具体意见。贯彻执行《办法》和《解释》,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移送情况和有关机关处理情况,要在年底予以汇总,于2001年1月中旬前报部执法监察局。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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