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5]510号
- 【发布日期】2005-11-08
- 【生效日期】2005-1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环杏林湾道路(杏北―英村段)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环杏林湾道路(杏北―英村段)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5]51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环杏林湾道路(杏北-英村段)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厦府〔2005〕2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集美区农用地24.2014公顷(其中耕地18.705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集美区后溪镇东宅村水田2.0301公顷、其他农用地0.2029公顷,后安村水田1.3887公顷、其他农用地0.057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367公顷,崎沟村水田0.1984公顷、其他农用地0.025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174公顷,英村村水浇地1.6999公顷、水田0.4321公顷、其他农用地0.089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658公顷;侨英街道办事处兑山居委会水浇地1.3931公顷、水田8.0374公顷、旱地0.0593公顷、其他农用地0.508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9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845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187公顷;杏林镇龟头农场其他农用地0.122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8796公顷、未利用地0.0713公顷;内林村水田0.0514公顷、旱地0.4617公顷、其他农用地0.993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99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198公顷、未利用土地0.4271公顷,西亭村水田0.6797公顷、旱地0.524公顷、园地1.768公顷、其他农用地1.531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481公顷、未利用地0.0192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5.3225公顷。使用国有土地15.5868公顷,其中水利设施用地13.6301公顷;后溪镇水利设施用地0.0104公顷;华侨农场水田1.3435公顷、其他农用地0.0381公顷;集美镇其他农用地0.1503公顷;侨英农场水田0.406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国有土地40.9093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给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总公司,作为环杏林湾道路(杏北-英村段)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和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厦门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安排落实。
五、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24.2014公顷,计入厦门市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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