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宁波市
- 【发布文号】甬政办发〔2010〕22号
- 【发布日期】2010-02-02
- 【生效日期】2010-0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宁波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县(市)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县(市)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22号)
各县(市)区政府:
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县(市)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日
关于加强县(市)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司法局)
县(市)区司法行政工作是整个司法行政事业创新发展的根基。为有效整合现有司法行政职能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进一步加强县(市)区司法行政工作,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根据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县(市)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化解社会矛盾、服务保障民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公平正义为目的,通过整合现有司法行政职能资源,搭建一个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平台,向辖区公民、法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综合性、窗口化、一站式法律服务,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运作形式
由县(市)区司法局组织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科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班子,以法律援助中心和“12348”咨询服务平台为依托,整合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律师、公证等职能资源,建立县(市)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名称统一为“××县(市)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
三、窗口设置
以现有司法行政职能资源为主,设法律援助、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窗口,也可与当地有关部门协作共同开设综合服务窗口,拓宽服务内容。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增加、调整窗口职能。
法律援助窗口:以法律援助中心、“12348”咨询服务平台为基础,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受理法律援助案件。
人民调解窗口:由县(市)区矛盾纠纷(协调)调解中心和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的专业性调委会组成,接待、引导当事人向有关调委会申请调解,做好辖区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行业纠纷调处工作,解答涉及人民调解法律规范、程序、效力等方面的咨询。
法律服务窗口: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组成,主要提供业务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引导当事人聘请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涉法涉诉案件和非诉讼事项,指导当事人办理公证业务等法律服务。
综合服务窗口:可与法院、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及法律专业人士协作,受理诉讼前、劳动仲裁前的调处、调解,落实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同时,受理群众对本系统窗口工作有关的各项投诉和信访事项。
诉讼前、劳动仲裁前调处工作包括:立案前调解(法院)、劳动仲裁前调解(劳动保障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调解(公安局、检察院)、涉法涉诉案件专家评议(专家组)等。
四、工作要求
加强县(市)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社会建设的重要探索,是坚持以人为本、完善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创新举措。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加强中心建设作为2010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大力支持中心建设。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根据当地实际,尽快落实中心场地,并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中心建设。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为中心提供经费保障,并将中心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服务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对中心的经费投入,确保中心正常运作。
(三)各县(市)区司法局作为中心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中心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力争把中心做成服务群众的精品工程。
(四)请各地在2010年9月底前完成中心建设工作并正式对外服务,有关情况及时报当地政府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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