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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监测方案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5-26
  • 【生效日期】2006-05-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监测方案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监测方案



1 监测目的

早发现、早报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及时、有效地采取防控措施,预防可能出现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传播和蔓延。

2监测启动条件

相关地区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应立即启动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监测工作。

2.1由省级农业部门确认发生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2毗邻接壤国家或地区发生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3出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包括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

3监测范围的确定

3.1发生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3.1.1在当地农业部门划定的动物疫区范围所涉及的县(市、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3.1.2若某县(市、区)的动物疫情发生在边界乡镇,则在与其边境相邻的其它县(市、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毗邻接壤国家在边境地区发生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与其边境相邻的县(市、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3.2出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3.2.1发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的县(市、区)启动应急监测。

3.2.2若发现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为输入病例,则病例的原发县(市、区)应同时启动应急监测。

3.2.3发生实验室污染引起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则病例所在实验室及县(市、区)应同时启动应急监测。

4 监测对象

监测范围内的发热(体温≥38℃)伴流感样症状病例及密切接触者。

5 监测时限

5.1 发生动物疫情的地区,应急监测开始于农业部门发现疫情之日;止于农业部门解除封锁后7天。

5.2 没有动物疫情,但出现人间病例时,应急监测始于卫生部门发现疫情之日,止于该病例的最后一例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期的结束之日。

6 监测方法

6.1病例的发现

6.1.1被动监测 在应急监测期间,监测县(市、区)内的各级医疗机构对前来就诊的发热伴流感样症状的病例进行登记和报告。

6.1.2主动监测

(1)监测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上报的发热伴流感样病例进行追踪和排查,每日将进展情况逐级上报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部(见表2)。

(2)监测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入户搜索、排查居民中是否有发热伴流感样症状的病例,每日将搜索、排查结果逐级上报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部,并将病例送往医院治疗。

(3)监测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上报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表按(附件4)执行。

(4)上述病例若发展为不明原因肺炎,按不明原因肺炎监测方案执行;若发展为人禽流感疑似病例,则按(附件1)执行。

6.2 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与检测

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对流感样病例进行详细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附件1)。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采集病例相关标本。

采集上、下呼吸道标本进行禽流感病毒的核酸检测和病毒分离,同时要采集病例的急性期和恢复期血清标本进行A(H5N1)亚型特异的抗体检测。

原则上,先由省级及以下疾控机构进行初步检测,阳性标本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省级疾控机构不具备检测条件的,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邻近具备相应条件和资格认证的省级疾控机构进行检测。同时各地要根据卫生部或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及时报告病例的有关流行病学和临床资料,应在24小时内将相关标本送上级疾控机构。

标本的采集种类、时间、运送、保存和检测具体内容,参见(附件2)《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和《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6.3报告与反馈

开展应急监测期间,监测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填写《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监测报告卡》(见表1),并登陆"中国流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同时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没有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用电话和传真方式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监测报告卡》上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县级疾控机构进行网络直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开展追踪排查工作,并将结果填写到(表2)中,每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逐级上报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部。省级或国家级的检测、诊断结果及时逐级反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反馈结果,及时更正病例的转归情况。

7职责与分工

7.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当地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根据疫情分析结果,适时加强或调整防治力量及人员,并督促落实。

7.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

7.2.1中国疾病控制预防中心 制订全国监测方案;负责监测工作的组织、督导、协调及评估;负责全国监测资料的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反馈;进行技术指导和开展专业培训,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具体职责参见附件2相关内容)。

7.2.2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本省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反馈;对监测工作进行督导、指导;进行主动监测,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开展技术培训和实验室检测工作(具体职责参见附件2相关内容)。

7.2.3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本地区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并及时反馈及上报信息;对监测工作进行督导、指导,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开展技术培训。

7.2.4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具体承担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随访,标本(病例鼻、咽拭子、血清及环境、动物标本等)的采集和运送;开展主动监测;负责当地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信息。

7.3医疗机构职责

各级各类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负责病例的发现及报告工作,协助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标本采集工作,对全体医护人员进行防治知识培训(尤其是传染病防治法及传染病相关知识的培训)。

8 监测系统督导和评价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督导检查本辖区内的应急监测工作,评估监测的质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可根据评价结果对应急监测进行必要的调整,注重新技术在监测中的应用。

督导和评估内容:密切接触者管理;登记的完整性和随访情况;发热伴流感样症状病人的登记和流调的及时性;现场工作质量与监测资料分析及上报的准确性与及时性;标本采集和运送情况。

9 保障

9.1人员准备及培训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建立应急反应队伍。参加监测工作的各单位应加强对各级医疗卫生和防疫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明确监测要求,包括病例定义、报告、调查、标本采集等程序与要求,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特别是加强对儿科、感染性疾病科、呼吸内科、防保科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以保证按要求报告疑似病例。

9.2督导检查

上级部门定期对下级监测点进行督导检查,进行质量控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年召开一次监测工作总结会,总结经验,分析监测工作中的问题,交流监测资料及所开展研究工作的结果,以促进防治工作的开展。

9.3实验室监测网络

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所流感中心牵头,全国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具备一定条件的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组成监测网络实验室。由病毒病控制所负责诊断试剂的研制、推荐、标准化,诊断复核疑难病例,鉴定各地分离的病毒毒株。网络实验室应做到检测试剂标准化、信息传递快速化,定期由上级单位对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9.4后勤保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准备好控制疫情所需的器械、消杀药品、诊断试剂、疫苗等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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