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办发〔2009〕18号
- 【发布日期】2009-05-25
- 【生效日期】2009-05-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
(哈办发〔2009〕18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工作的意见》(哈政发〔2007〕2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维护法规和政策的严肃性,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与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和哈政发〔2007〕22号文件精神不一致的有关文件进行修订或废止。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与国企改革有关文件的修订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哈发〔1999〕11号)、《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哈发〔2001〕8号)、《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办发〔2001〕31号)、《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意见》(哈发〔2003〕24号)等涉及我市现行国企改革改制工作的文件,其政策规定与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要求不符的,按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对部分文件具体条款的修订
(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哈政发〔2004〕14号)中,不再执行第二条第四款关于“集体土地征用后出让土地使用权,确需由土地使用者自行支付征地各项费用的,在评估确认地价中扣除征地各项费用(不含新菜田建设基金、耕地开垦费)后,余额低于评估确认地价3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评估确认地价30%收取;余额高于评估确认地价30%的按余额收取”的规定;不再执行第三条第一款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不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评估确认地价的75%(工业用途按30%)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新规划用途与原用途评估确认地价差值加上原用途评估确认地价的75%(工业用途按30%)之和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规定;不再执行第四条第二款关于“企业因实施‘退城进郊’计划搬迁后腾出的原址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公开竞价出让。收益可以部分或全部返还给企业,支持企业发展”的规定;不再执行第四条第三款关于“在原划拨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不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工业项目按评估确认地价的30%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项目按评估确认地价的75%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新规划用途与原用途评估确认地价差值加上原用途评估确认地价的75%(工业用途按30%)之和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规定;不再执行第四条第四款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申请补办出让手续时,工业用途的按评估确认地价30%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用途的按评估确认地价的75%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规定。
(二)《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哈发〔2004〕4号)中,不再执行第三条关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涉及新增用地指标内土地出让金的政府收益部分,将作为政府扶持资金,用于该项目发展”的规定。
(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哈大齐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开发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发〔2005〕13号)中,不再执行第四条关于“一般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按所在地块级别基准地价的70%收取。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土地出让金的市政府纯收益部分,作为政府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发展。在法定最高出让年期范围内,可以调整出让年期”的规定。
(四)市委11届第18次常委办公会议纪要中,不再执行原则同意将哈电集团自有生活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实际收取数额的40%,作为市政府对哈电集团自有生活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的规定。
三、废止执行的文件
(一)废止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6〕6号),相关工作参照2008年8月出台的《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3号)执行。
(二)废止执行《中共哈尔滨市委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哈尔滨市小巨人发展计划工作推进组办公室关于联合印发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金融等单位扶持我市小巨人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的通知》(哈改办发、哈小巨人办发〔2001〕1号),相关工作参照市小巨人办与市改善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为小巨人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服务措施〉的通知》(哈小巨人办联发〔2004〕1号)规定执行。
(三)废止执行《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哈社保组发〔2004〕3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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