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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民航国内航线头等舱、公务舱票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民航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文号】民航发〔2010〕69号
  • 【发布日期】2010-04-13
  • 【生效日期】2010-04-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民航国内航线头等舱、公务舱票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民航国内航线头等舱、公务舱票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航发〔2010〕69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适应国内航空运输市场发展,深化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民航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民航国内航线头等舱、公务舱票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各运输航空公司自主定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6月1日起,民航国内航线头等舱、公务舱票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各运输航空公司自行确定。价格种类、水平及适用条件(含头等舱和公务舱的座位数量、与经济舱的差异以及相匹配的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准等),提前30日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AIRTIS.NET)报民航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二、各运输航空公司应合理确定民航国内航线头等舱、公务舱票价,努力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航空运输服务。

三、各级民航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民航国内航线头等舱、公务舱票价的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各运输航空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价格垄断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监督检查,并实施行政处罚。

五、执行过程中,如国内航线头等舱、公务舱票价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情况,可依据《价格法》进行价格临时干预。

此前,民航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中 国 民 航 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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