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秘〔2008〕80号
- 【发布日期】2008-12-29
- 【生效日期】2008-1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旬报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旬报制度的通知
(皖政办秘〔2008〕8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加快推进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规范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计划执行、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情况,现就建立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旬报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凡纳入国家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均需从新增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的第一个月开始填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旬报表。今后国家扩大内需安排的中央投资项目,均在旬报范围内。
二、职责分工
(一)省各行业管理部门是本行业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旬报工作的省级责任单位,对本行业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旬报工作负责。
各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旬报工作负责,各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省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二)省级责任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行业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旬报工作方案,按照“定人、定责、定时”的要求,完善程序,明确工作机构,确定责任人,确保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填报。相关工作方案请抄送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小组和省发展改革委。
(三)各市人民政府要全面了解掌握辖区内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组织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旬报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是本市旬报汇总单位。
三、报送程序
旬报每月按上、中、下旬三次分别填报,每月7日、17日、27日分别填报截至上个月下旬、本月上旬、中旬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省级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要及时汇总、审核、上报本行业和本地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审核后上报省政府和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小组。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如实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旬报表上报前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省级责任单位和各市人民政府要确定旬报联络人员,名单请于12月31日前报送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小组办公室和省发展改革委。
五、联系方式
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551―2608830;省发展改革委联系电话:0551―2602742,2601423(传真)。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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