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9〕27号
- 【发布日期】2009-04-24
- 【生效日期】2009-04-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固定资产投资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固定资产投资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9〕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们实行固定资产投资在地统计,较好地满足了市政府对区域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管理、考核和奖励的需要,充分调动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谋划、启动和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积极性,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全面发展。但是,由于目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点多、面广,资金来源情况复杂,统计对象变动频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不灵、少统、漏统等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未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企业购置设备及自筹资金项目漏统情况较为突出。为确保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对固定资产投资的指导和推动作用,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由各区(含哈开发区,下同)、县(市)相关部门于每月20日前向本区、县(市)统计局报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各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报告(本地区、下同)核准、批复、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新增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经贸(中小企业)部门负责报告企业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含设备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招商部门负责报告招商引资落地(签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农林水务、城市建设、科学技术、交通、民政、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报告本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备购置等)进展情况。
实行定期报告制度以后,对迟报、拒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的区、县(市)及其相关部门,市政府将实行行政问责,由市统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市统计部门将迟报或拒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入市直统范围,年底不作为该地区固定资产投资的完成指标。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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