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榕政综〔2009〕119号
- 【发布日期】2009-07-16
- 【生效日期】2009-07-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榕政综〔2009〕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6月22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福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在中共福州市委的领导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执行省委、省政府、市委的决议、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是,认真落实“四谋发展”的实践主题、“四个重在”的实践要领、“四个关键”的实践要求、“四求先行”的实践方向,以“海西应先行、福州走前头”为实践载体,突出省会中心城市的重要、重点、重心作用,坚持“四责”,发挥“四力”,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努力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打基础、挑大梁、树形象、走前头。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强化加快发展、依法行政、讲求实效、从严治政的责任;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求真务实,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出国(境)访问或出差期间,可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省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要着眼政府工作全局,依法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精诚团结,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市审计局在市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十二、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不断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
十五、围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有效发挥不同公共服务主体的作用,扩大公共服务的供给,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步伐,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有效规范公共服务行为,着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十六、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预测预警机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财政预决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规章、大型项目建设等重要事项,在提交市委决策、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或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前,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充分讨论。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基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事前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及时向市委报告。对依法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应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审议决定。对全局性工作和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应主动与市政协协商,并可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省人民政府的《实施意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并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立法效果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补充完善。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前应当经过法律论证和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涉外、涉港澳台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六、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二十七、要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要建立健全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和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政务网站建设,及时公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中国福州门户网站、《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要依法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政府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理议案和建议;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定期向其通报工作,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及时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和及时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章 会议管理制度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市委的决议、决定和重要指示;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和其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县(市)区长列席;可以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办公厅、福州警备区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公民列席。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四)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的态势,研究对策措施;
(五)讨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投资建设有关事项;
(六)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需要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和其它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和市政府组成部门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三十九、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开,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市直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重要工作以及市长、副市长分管范围内涉及较多部门、工作交叉的问题;
(二)讨论决定向上级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三)市长、副市长通报工作情况;
(四)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精神;
(五)研究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
(六)研究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七)研究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八)其他如涉及追加财政预算、重大项目立项等须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十、市长、副市长按工作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需要时,可委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专项问题。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市人民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
(三)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七)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四十一、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召开会议的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应于会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的,应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需要由有关部门、单位列席的,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列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市长请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市长报告,请假得到批准后列席单位还应委托并充分授权副职领导参加会议。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一律视为该单位意见,不准出现会后推翻、否认表态意见的情况。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讨论的事项如涉及追加财政预算、重大项目立项等需提交市人民政府进一步研究的,不发专题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受委托召开的专题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发会议纪要。
四十四、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会议审批制度,下大气力精简会议。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实行网上电子公文传输的,还应当符合电子公文运转的有关规定。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原则上不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积极配合,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与根据,提出办理建议。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工作程序及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市长、副市长一般不直接审批未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受理并按规定程序送批的文件。凡是上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的文件,公文运转每个环节的办理人都应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还要详细说明情况,切实负起责任。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提议,由市长签署。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四十九、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或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由市长或按工作分工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如向上级请示、报告、申请项目立项、资金,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重要的国民经济指标调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等,或涉及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或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由有关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报送省政府各部门的公文,按工作分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报送省政府的公文,由市长签发。
五十、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或涉及市人民政府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按市人民政府公文发文送审程序办理;系市长、副市长批示办理的,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签发;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按工作分工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核、签发;涉及工作分工交叉的,经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核或会签后,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注重实效。凡是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已全文公开见报的或通过传真形式下发的,不再另发文件。除重要会议外,领导同志在会议上的报告、讲话,主要内容已印发会议材料的,会后一般不再印发文件。
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属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各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接到各单位报送此类事项,直接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需要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
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文;文中应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各部门对确需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的事项,上报时须提出明确要求并说明理由。
五十二、要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推进公文电子化工作,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实现公文处理无纸化,确保公文流转高效、准确、安全。
第十章 作风纪律要求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都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断强化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全面推进全市人民政府系统政风建设,树立起负责、为民、干事、廉洁的政府形象。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要增强党性观念,严肃政纪,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维护政令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对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全面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对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要大胆负责,敢抓敢管,力争每一项工作都能取得明显成效;对市人民政府部署安排的各项工作,都要狠抓工作落实,严格按时效和质量要求完成,不得敷衍塞责,不得推诿扯皮,不得拖而不办。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实行工作问责制。要将机关效能建设作为各级各部门的“一把手工程”,一以贯之地抓紧抓好。要突出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严格按程序和规定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不能按期办结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对遇到复杂困难的事项,要迎难而上,努力办成;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因推诿、拖延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单位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恪守从政道德,坚持公正廉洁、克己奉公、执政为民;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防止他们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有强烈的目标责任意识,统筹把握好各项工作,加强工作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市长、副市长要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和各项中心工作,明确一个季度、一个月份的工作重点。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六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参加培训等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理论和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推动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实行工作餐制度,不请吃,不收礼。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榕出差(出访)、休假,应当事前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或到省外出差、学习、休假,应事先书面向市长请假,获准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出行;离榕在省内出差或休假的,向分管副市长请假,获准后出行。所在单位应书面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告,并注明主要负责人外出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内容。
六十五、除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召开的会议,不参加各种庆典、接见、照相、剪彩、首发首映式等礼仪性活动。一般不为部门和下级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电、贺信或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活动,视情可邀请新闻单位参与,作适当的新闻报道。新闻报道在刊发前,应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审定,注意做到内容准确、篇幅简短,力戒空泛和一般化。
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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