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南昌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洪府厅发〔2009〕130号
- 【发布日期】2009-09-30
- 【生效日期】2009-1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昌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门店招牌设置规范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门店招牌设置规范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9〕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门店招牌设置规范》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
南昌市门店招牌设置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门店招牌设置,美化市容环境,根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门店招牌的设置,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门店招牌,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的门面上设置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镂空字、霓虹灯等定型户外标识。
第三条 市、区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门店招牌的设置。
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门店招牌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 设置门店招牌应当符合门店招牌设置规划,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
(二)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
(三)污染环境;
(四)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
(五)有碍市容或者有不良内容;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设置门店招牌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设置者应当事先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第六条 门店招牌设置前,设置者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了解门店招牌设置规划和要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设置者设置。
临街房屋产权单位、个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对门店招牌进行管理。
第七条 门店招牌实行一店一招,应当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门店的墙体、立柱、门框、门体、窗体上,不得张贴或者设置小广告、小招牌。
第八条 门店招牌一般应当采用硬质材料制作,不采用喷绘布制作。
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门店招牌。
传统老字号的门店招牌,可以采用木材、石材等传统材料制作,保持传统文化特色。
门店招牌的支架不得裸露。
第九条 门店招牌的外框和门柱用材要统一,每个门店招牌边框内允许用材有所变化,但材质的属性对比和颜色搭配要协调统一。
第十条 门店招牌设置者对门店招牌的安全负责。门店招牌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显示不全或者存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
第十一条 门店招牌的规格,应当与建筑物的整体尺度和相邻的门店招牌相协调,不得遮挡建筑物立面、影响建筑风格。
第十二条 门店招牌高度不得大于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并与建筑立面平行。
第十三条 大楼业主或者租用户,可以在大楼门厅上方设置异型门店招牌,具体高度根据建筑物本身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二楼以上业主如在一、二楼之间无法设置门店招牌的,可以在一楼出入口有序设置招牌。
建筑物上一般不设置悬挑式招牌,确需设置的,应采用滚动式霓虹灯或其他新型发光材料设置。
第十五条 门店招牌的内容应当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一致。
除药店、门诊等特殊门店招牌外,门店招牌上不得含有经营服务项目、商品名称和电话号码等内容。
第十六条 门店招牌中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当准确规范,无错别字、缺漏字。
门店招牌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中外文对照,中文设置在上方或者左边,外文设置在下方或者右边,中文字体大小应当大于外文。
第十七条 门店招牌的色彩图案应当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主要街道、重点区域、夜间营业的门店招牌设置应当同步安装夜景照明设施,达到白天美化、夜间亮化的视觉效果,符合绿色照明、节能环保的要求,不得使用外光照明。
第十八条 全国统一门店招牌的设置,按照企业识别系统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