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三明市
- 【发布文号】明政办〔2008〕153号
- 【发布日期】2008-12-24
- 【生效日期】2008-1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关于调整三明市市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关于调整三明市市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明政办〔2008〕153号)
市直各单位,市区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市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市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等九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明政〔2000〕文247号)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三明市市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统筹区外参保人员转入本市的,应及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原在统筹区外参保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与转入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应满25年,其中在本统筹区实际缴费年限要达到10年以上。未达到上述缴费年限的,应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三明市市级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门诊特殊病种和项目的医疗费用支付办法中第4项修改为: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只支付一次起付标准。门诊医疗费用核销超过起付标准的特殊病种患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按照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结算;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第三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结算,以此类推。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执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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