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发布文号】国法秘函〔2003〕182号
- 【发布日期】2003-08-28
- 【生效日期】2003-08-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关于对〈矿产资源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关于对〈矿产资源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3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3〕18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矿产资源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的请示》(黔府法呈[2003]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个体采煤的通知》(国发[1991]37号)中“为个人生活自用采煤,也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等条件,具体条件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农村家庭为生活自用需要,可以在未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域采挖零星分散的少量煤炭资源,但必须具备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附: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矿产资源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的请示
(2003年10月16日黔府法呈[2003]5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省煤炭资源丰富,但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远离煤矿企业,农村家庭为生活自用需要采挖少量的煤炭,其中有的地方存在不少安全隐患,导致事故频繁发生。最近,国家在治理整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明确提出贵州要妥善解决地方小煤矿的管理和整改问题,其中涉及农民为家庭生活自用采挖煤炭的安全问题。为妥善处理农民采挖煤炭与安全的关系,切实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特请示:
一、《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其中的“矿产”是否包括煤炭。
二、对农村家庭为生活自用采挖煤炭应具备的安全条件,《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未作具体规定,《煤炭法》以及根据《煤炭法》制定的有关煤炭安全规程也只规范了煤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如果允许农村家庭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的煤炭,如何解决为生活自用采挖煤炭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