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泉州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9-28
- 【生效日期】2007-09-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方案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43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我市《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发展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4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的要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社区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基础,努力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的办法,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坚持以地方为主,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三、工作目标
到2008年,鲤城、丰泽、洛江、泉港4个区和泉州开发区,以及石狮、晋江、南安3个市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100%,并根据实际需要同步建设相应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形成以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技术支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其他社会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到2010年,全市各县(市、区)现有街道办事处和县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100%,并根据实际需要同步建设相应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00%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城乡结合部撤镇改街的卫生院在2010年之前全部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时,建设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示范县(市、区)。全市基本建成服务网络健全、政策配套落实、人员素质较高、服务功能完善、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适应广大居民健康服务需求、符合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功能定位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
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具备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卫生服务功能,与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建立起分工合理、双向转诊的有效机制,初步形成小病到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格局;针对危害居民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有计划地实施社区干预,疾病预防控制和重点人群康复保健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利用比例和综合服务满意率力争达到35%和80%以上
四、实施步骤
(一)2007年10月前为准备阶段。各县(市、区)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落实相关政策。做好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清理、整顿,重新审核校验,使其达到标准要求。
(二)2007年10月至2010年12月为实施阶段。各地各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目标基本实现。其中,2009年至2010年度为调整阶段,通过边实施边调整,结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做好调整、充实、改进,完成目标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
1、机构设置原则。各县(市、区)要坚持政府主导和公益性质原则,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与发展规划,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对社区卫生资源重新布局,积极构建以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街道卫生院、一级医院和部分二级医院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基层医疗机构进行结构和功能改造而转型设立。同时,大力推行公立医院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模式,鼓励二、三级公立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向社区延伸,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通过举办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和残疾人康复服务站等各类提供专项服务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
2、网络规划布局。坚持合理、方便、就近的原则,各县(市、区)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为重点,按照3~10万居民或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范围较小,居民不到2万的可与邻近街道联合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70%居民从住所步行15分钟以上或辐射半径1.5公里以外)的区域、人口相对集中达0.6~1.2万人左右的,可根据居民医疗需求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毗邻区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原则上应相距1.5~2公里。
3、机构建筑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应当具备开展全科诊疗、中医、护理、康复、预防接种、妇幼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信息资料管理等工作,为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建筑,并符合无障碍的要求,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50平方米。各地可根据人口规模、密度、地域环境和功能定位等因素,适当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筑标准。
4、基本设备配置。按照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依据省卫生厅有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基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标准化建设,合理设置科室,配备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确保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条件。
5、基本建设要求。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以县级政府投入为主,承担主体责任,业务用房由各县(市、区)政府与街道办事处负责无偿提供。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分期分批改造建设计划,立足现有基础,通过改造、置换、购买等形式,切实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问题,力争在2年内,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面积、质量和布局有根本改观。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新建医院,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
1、坚持公益性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向社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
2、体现全科医学特点。以社区为范围、家庭为单位和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要模式,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指导患者合理转诊并提供相应便利服务;开展家庭出诊及家庭护理、临终关怀、老年护理、残疾人康复训练指导等各种延伸性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尝试建立社区家庭医生责任制的试点工作。
3、突出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掌握社区人群健康状况及影响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有计划地实施干预措施和预防保健服务;开展传染病、结核病、艾滋病、寄生虫病及其它常见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开展儿童预防接种,完成国家免疫规划;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提供精神卫生服务;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社区伤残康复、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4、发挥中医药作用。积极应用中医药、针灸、推拿等适宜技术诊治常见病、多发病并提供中医药治疗、养生保健咨询等服务,发挥中医药在社区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特色和优势。
5、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网络,按照服务区域、服务人群、功能任务等逐步建立统一的数字化社区健康档案系统、社区公共卫生直报系统和社区卫生工作评价系统。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对社区居民健康信息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实现家庭、社区、医院、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和管理部门信息互动共享。
(三)提高社区卫生服务队伍整体素质
1、人员配备标准。按照国家、省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2名公共卫生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师的比例,目前按1:1的标准配备。具体到每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可根据该中心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由县(市、区)编制部门根据有关编制标准核定,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备,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2、开展相关教育培训。力争到2008年,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岗位培训率达到80%,2010年达到100%。发挥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作用,争取开展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工作。以市第一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人民医院、市疾控中心和鲤城区临江、丰泽区丰泽等2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市级社区卫生人才培养的临床和社区培训基地,经培训合格者可优先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各县(市、区)也要确定相应的机构作为社区卫生人才培养的临床和社区培训基地。大力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社区医师和护士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3、建立全科医学任职资格制度。支持和引导社区医生向全科医师方向发展,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建立全科医学高级职称任职资格制度,开展全科副主任以上医师资格评聘工作。在社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医师,凡符合条件的均可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的临床类别和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考试,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主治医师资格。鼓励二、三级医院在职的中高级卫生技术人员转岗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非全科医学专业的主治、副主任及主任医师,经过省级全科医师转岗培训考核合格后,可转为相应资格的全科医师,并按有关规定变更执业范围后在社区从事全科医学工作,在晋升上一级资格时,其转前和转后年限合并计算。
4、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入社区卫生服务队伍。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凡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满2年的医师和护师,经县(市、区)卫生局认可后,可以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考试。鼓励本科以上医学专业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在工资待遇方面适当予以倾斜。鼓励离退休的中高级卫生技术人员经过全科医学培训后,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原单位应保持其退休待遇不变。
5、加强高等医学院校专业建设。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设立全科医学和家庭医学、康复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等方面的系或专业,并纳入学校重点建设专业整体规划。加强学生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在医学类专业开设全科医学课程必修课,积极将全科医学基本理论教育和技能培养融入教学全过程。安排学生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2~4周的毕业实习,为医学院校毕业生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打好基础。要制定为社区医师提高专业学历的倾斜政策,探索采取定向培养方式,为社区医生学历教育开辟渠道,力争至2010年有80%的社区医生达到大专以上专业学历。
(四)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投入补偿机制
1、明确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内容。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内容,主要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2、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投入补偿机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卫生信息管理、健康教育、传染病和地方病及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精神卫生管理、重点人群保健、残疾人社区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定额补助。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从2007年起,对各地通过省级绩效考核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15元/人・年,经费由省、市、县(市、区)级财政分担;同时对各地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标准化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省级按照各地财力情况,对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具体分档补助标准为:第一档:安溪、永春,省级按每个服务人口平均给予补助8元;第二档:南安、惠安、德化,省级按每个服务人口平均给予补助6元;第四档:石狮、晋江及泉州市辖区,省级按每个服务人口平均给予补助2元;同时明确除省级财政补助外,其余的经费由我市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担。根据市级及各县(市、区)财力情况,市级财政对各县(市、区)通过绩效考核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给予分档补助:第一档:鲤城、丰泽、洛江、泉港、南安、惠安、安溪、永春、德化,市级按每个服务人口平均给予补助2元;第二档:石狮、晋江及泉州开发区,市级按每个服务人口平均给予补助1元,其余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自行补齐。市级财政同时对各县(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置和卫技人员培训等标准化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各县(市、区)政府要承担社区卫生服务经费补助的主要责任,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将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安排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以建立稳定、长效的投入保障机制。
(五)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
1、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对工作绩效考评优异的人员予以奖励;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要通过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由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大专以上学历的卫生技术人员担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积极选拔优秀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人才。
2、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根据国家关于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
3、改革药品生产流通体制。减少药品供应的中间环节,规范药品购销渠道。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定点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生产、供应合格、价廉的常用药品。控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价格并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根据财政补助情况,逐步开展药品零差率销售。
4、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按照省政府《实施意见》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和用药范围,及时将劳动保障、物价和卫生部门共同确定的新增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各医疗保险统筹地区要制定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明确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定额结算标准,较大比例地拉开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中型医院的支付档次,引导参保人员利用社区医疗服务,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年度门诊费用次均定额指标,使参保人员能够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
5、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城市医疗救助服务。按照省政府《实施意见》规定,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市实施医疗救助定点机构、“红十字惠民门诊”定点机构,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残疾人、生活困难的外来暂住人口提供医疗救助。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定为城市低保人员和“三无”人员、残疾人医疗救助的首诊定点机构,实行门诊诊察费、门诊注射费免收政策,免收的费用从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6、加大社区卫生技术帮扶力度。市、县两级卫生局要指定区域内大中型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作为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定点技术指导、人才培养和转(会)诊责任单位,并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各公立医院特别是市、县两级的大中型医院、实力较强的中心卫生院,必须把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作为体现公益性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成立专门的业务科室,指定人员负责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三级综合性医院至少承担所在地1个市辖区、二级综合性医院至少承担所在地2个街道、实力较强的中心卫生院至少承担所在地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帮扶责任,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7、建立双向交流培训机制。在3~5年内,定点技术指导医院要免费接受帮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技术人员轮流到医院进行进修培训。公立医院、专科医院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义务服务(提供诊疗、业务指导、开展学术活动、健康教育、残疾康复训练讲座等),其中,副主任医师以上每年服务1~2周,主治医师任职周期累计服务时间不少于3个月,并记录具体工作时间和内容,作为年终考核和职称评定的依据。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也要按照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偿提供培训、服务工作。
8、调整预防保健机构职能。各县(市、区)卫生局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统筹安排,将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免疫接种、妇幼保健、残疾预防与康复训练等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落实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在每年的工作计划中,要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完成的公共卫生任务内容、质量要求,承担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业务考核与评价等职责,并按照“费随事走”的原则,予以相应经费保证。
(六)依法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监管
1、依法严格机构、人员执业行为的准入、监督和管理。市、县两级卫生局要依照有关行业规章、技术规范,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根据市、县两级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按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由县(市、区)卫生局依法审批并报市卫生局备案,并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名称注册登记后方可执业,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以独立法人进行执业注册,实行独立核算。三级医院延伸举办或二级医院在医院内组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
2、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退出机制。建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评价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标准,并按照有关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动态考核。市卫生局每年不少于1次、县(市、区)卫生局每年不少于2次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对现有不符合规划布局和标准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限期进行整改、撤并,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允许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名称进行执业注册和从事诊疗活动。
3、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具有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执业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含符合条件的退休医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的县(市、区)卫生局备案,可以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服务。
4、强化社区卫生服务的社会监督机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全国统一的标识,以方便居民识别、利用和监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公示和服务满意度评价制度,把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和从业人员业绩考评的重要标准。
(七)切实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责任。市政府已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泉州市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导和考核评估。各县(市、区)政府要担负起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的主要责任,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区综合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党政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并结合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订具体贯彻意见,认真组织实施。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由社区卫生服务各方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组织,牵头协调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动员辖区内有关单位、居委会、社区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卫生服务。
2、履行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制定配套措施,落实工作任务,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卫生部门是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审批,规范社区卫生服务内容、项目和执业范围,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推动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部门要牵头研究制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意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卫生等相关部门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向上级争取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引导性资金。价格部门要研究制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医学院校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有关政策措施。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并将社区卫生服务作为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和考核、表彰社区建设先进单位的重要内容,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订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供相关指导和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在新建或改扩建居民住宅区时,督促、指导相关单位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筑标准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或建设用地,原有机构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应重新规划建设,保证社会卫生服务机构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提供免费避孕药具,开展相关指导、咨询和随访活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药品购进、贮存与使用,保证用药安全。残联、红十字会等组织积极发挥作用,共同推进残疾人康复、红十字工作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开展。
3、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社区卫生工作先进典型。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自治组织和人民群众、社区志愿者通过各种方式支持社区卫生,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和扶持社区卫生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