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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粮食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法[2006]17号
  • 【发布日期】2006-07-04
  • 【生效日期】2006-07-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粮食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福建省粮食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闽政法[2006]1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现将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福建省广播电视局、福建省体育局、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福建省测绘局、福建省盐务局等10个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详见附件1―10)予以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四日


福建省粮食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福建省粮食局
执法依据:共2件

行政法规2件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六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40项: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的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附件7:

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执法依据:共5件

(一)法律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工作。

(二)行政法规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10号)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三)地方性法规3件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县级以上侨务行政机关确认。

(2)《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对华侨捐赠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参与对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捐赠工作。

(3)《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第三条:华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由投资所在地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的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华侨投资者凭确认证书享受本规定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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