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四川省
- 【发布文号】川价发〔2007〕10号
- 【发布日期】2007-02-07
- 【生效日期】2007-02-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四川省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
(川价发〔2007〕10号)
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川府发〔200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价格管理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服务项目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规定执行,其项目编码为13,项目名称为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目。各市州物价、卫生部门应根据当地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投入情况,做好这部分项目的成本测算和定价工作。制定服务价格要遵循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原则和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可及性原则。要兼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的情况和社区卫生服务成本的合理补偿。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目”以外的其它医疗服务项目按当地二级乙等医疗机构现行服务价格下浮10―30%执行,具体标准由市州物价局会同卫生局确定。
社会力量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编码为13的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目服务执行政府指导价,提供其他基本医疗服务的服务价格,由市州物价、卫生部门在充分听取当地医保、中医药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充分征求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的意见的基础上按“根据运行成本适当放宽”的原则制定 。
二、积极探索多种付费方式
社区卫生服务要以健康为中心,以需求为导向,努力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有条件的,管理成熟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积极探索按病种付费的收费形式。各级物价、卫生部门要积极协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好新的收费方式的成本测算和总结经验的工作。新的收费方式应有利于减轻患者的负担,有利于医疗保险制度的巩固,有利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
对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可能发生的一些个性化服务,可以通过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按服务时间、服务次数、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个性化服务的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报县以上物价、卫生部门审核,并报上一级物价、卫生部门备案。
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也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取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确定付费方式及标准。
三、社区卫生服务的新增医疗项目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6〕1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鼓励使用廉价药,严格控制政府定价药品实际零售价格
各地要研究制定供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的廉价药品政策,探索通过定点生产、简化包装、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等方式降低成本。对定点生产的廉价药品,制定药品价格时可适当放宽生产企业销售利润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廉价药品。在实践中要逐步弱化药品收益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偿作用,合理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实际加价率。
五、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物价、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帮助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示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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