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8〕97号
- 【发布日期】2008-11-12
- 【生效日期】2008-1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颁发福建福清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颁发福建福清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8〕97号)
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恳请对福建福清核电厂初步安全分析报告文件进行审评的报告》(福核技发〔2008〕145号)和《关于福建福清核电厂一期工程建造许可证申请的报告》(福核技发〔2008〕146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及导则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核电厂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及其附件。认为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福建福清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的设计原则以及与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核安全的基本要求,已具备建造条件。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福建福清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我局对一号机组基坑负挖、现场准备情况的监督检查表明,该机组已具备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条件。我局批准一号机组核岛浇注第一罐混凝土。同时,我局将二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设为控制点,必须经我局检查批准后,二号机组方可浇注核岛基础第一罐混凝土。
你公司应按照《福建福清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加强质量管理,做好建造工作。
附件:福建福清核电厂一期工程1、2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国 家 核 安 全 局
福建福清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核安证字第0806号
项 目:福建福清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
持证单位: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陈桦
国家核安全局(以下称“我局”)审查了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提交的《福建福清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及其附件,认为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作为对福建福清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结果表明,福建福清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的设计原则以及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核安全基本要求,已具备建造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局批准福建福清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的建造申请并颁发此证,同时对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提出建造许可证条件。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在福建福清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作为对福建福清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核安全承担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特别是与核电厂有关的核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福建福清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的建造质量。
二.在福建福清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必须履行其在《福建福清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福建福清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以及审评过程中所作的全部承诺。今后若对这些承诺进行修改,应提出书面论证报告,报我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在福建福清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必须履行质量保证大纲,并认真执行质量保证程序,监督参与上述工作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等内容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我局审评认可。
四.在福建福清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有较大变化,应报告我局,并论证其对福建福清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安全的影响。
五.发放建造许可证后半年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 提交防波堤和取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并报我局审评。
(二)提交应急撤离道路工程实施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完善、确定厂址气象、水文设计基准参数。
六.发放建造许可证后一年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提交福建福清核电厂内部事件一级PSA报告及其模型。
(二)按照RCC-P有关事故分析的分类、假设和验收准则进一步核算事故过程中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压力边界完整性的分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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