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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泉州市 泉港区市政工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2004]283号
  • 【发布日期】2004-09-06
  • 【生效日期】2004-09-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泉州市 泉港区市政工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泉州市
泉港区市政工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2004]283号)




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批泉州市泉港区市政工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04〕304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泉州市泉港区市政工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使用毗邻泉港区峰尾镇诚平村2.677公顷海域,用于填海建设污水处理厂。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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