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罚没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每日加收罚没金额3‰的滞纳金”修改为:“罚没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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