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1年11月22日深府〔2001〕168号)
《〈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持有深圳市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方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是指在行政机关、法律和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单位)中行使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的人员。
第三条 市法制局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培训,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年审和注销工作;各执法单位和各区政府法制机构配合市法制局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执法单位、各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本辖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证》申领与资格审查
第五条 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的申领工作;属委托行政执法的,委托单位负责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的申领工作。
区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执法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方可报市法制局审查。
第六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执法单位应当向市法制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申请表》;
(二)《深圳市行政执法人员名册》;
(三)本单位的“三定”方案及人员岗位设置表或者本单位的其他设立文件;
(四)属委托执法的,需提供行政执法委托书。
《深圳市行政执法人员名册》应当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务、岗位等内容。
第七条 市法制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即时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资料受理登记,并将资料受理 回执送交申请单位。
第八条 市法制局应当自申请资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进行实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三章 培训与考试
第九条 市法制局对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颁发《深圳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内容包括行政执法基本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专业法律知识。
市法制局可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开设其他法律课程。
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由各执法单位组织实施。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第十一条 参加培训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学习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并参加市法制局组织的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
(一)不参加培训的;
(二)缺勤两次以上的;
(三)扰乱课程秩序,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试不合格:
(一)考试舞弊的;
(二)扰乱考试秩序,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第四章 《行政执法证》颁发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法制局应当在行政执法人员取得《深圳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合格证书》10个工作日内颁发《行政执法证》。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执法单位名称;
(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性别和年龄;
(三)执法职责和执法范围;
(四)证件编号;
(五)发证单位名称;
(六)发证时间;
(七)证件年审情况。
第十六条 有下列(一)至(四)情形之一的,执法单位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法制局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
(一)执法单位名称变更的;
(二)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变动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职务变动的;
(四)执法类别、执法范围或者执法区域改变的;
(五)《行政执法证》破损的。
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执法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申请表》;
(二)需更换的《行政执法证》。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证》遗失的,执法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四次规定在深圳市或者各区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
申请补发《行政执法证》,执法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补发行政执法证件申请书》;
(二)报纸刊载的遗失声明复印件。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单位应当申请注销《行政执法证》:
(一)调离执法单位;
(二)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三)退休;
(四)死亡;
(五)不能履行行政执法的其他情形。
申请注销《行政执法证》,执法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注销行政执法证件申请书》;
(二)注销事实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执法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将《行政执法证》报市法制局审核。未经年审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执法单位申请《行政执法证》年审,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年审报告;
(二)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三)《行政执法证》正本。
年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本年度行政执法工作基本情况;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存在《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
(四)行政执法人员职务和岗位变动、调离、退休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法制局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证》换发、补发、注销或者年审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换发、补发、注销或者年审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市法制局决定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的,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作出决定的理由、事实和依据,并送达该行政执法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政执法监督证》的申领、颁发、年审、注销工作,参照《行政执法证》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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