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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量局 《关于全面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4]58号
  • 【发布日期】1984-04-20
  • 【生效日期】1984-04-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量局 《关于全面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量局
《关于全面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的通知

(1984年4月20日津政发〔1984〕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量局《关于全面推行国家 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即贯彻执行。

关于全面推行国家 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发布了《 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已刊登《天津政报》1984年第18期),为贯彻国务院命令,在我市全面推行 法定计量单位,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务院发布的命令,确定了以国际单位制单位为基础的我国 法定计量单位,规定了具体的实施措施和步骤,这是进一步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一个重大决策,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建设以及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和国际交流的一件大事。计量单位涉及到各行各业,与每一个人密切相关。要求各部门必须充分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二、市计量局成立 法定计量单位推行办公室,负责全市宣传、贯彻 法定计量单位的工作,督促检查各行各业贯彻执行情况,并给予技术上的指导。

三、各局、公司、区、县,各企、事业单位,要指定一名计量管理人员负责 法定计量单位的推行工作,按照国务院命令和国家计量局《全面推行我国 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的要求,制定出本系统、本单位的实施计划。并将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名单,于六月底以前报送市计量局 法定计量单位推行办公室。

四、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出版等机构,要率先使用 法定计量单位,对出版的报纸、刊物、书籍、文件、资料等,从现在开始就要注意使用,到一九八六年,不准再使用非 法定计量单位。同时,还要通过各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

五、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部门,也要率先使用 法定计量单位。仪器、仪表和检测设备,要抓紧进行改制,特别是计量基准器和计量标准器的改制要先行一步,按照国家的要求,按期完成。

六、从现在起,一般不准进口非 法定计量单位的仪器设备,如有特殊需要必须进口的,须经市计量管理局批准。
以上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附件: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国务院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我国的 法定计量单位,是以国际单位制的单位为基础,根据我国的情况,适当增加了一些其他单位构成的。
国际单位制是在米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被称为米制的现代化形式。由于它比较先进、实用、简单、科学,并适用于文化教育、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各个领域,因此,自1960年第11届国际计量大会通过以来,已被世界各国以及国际性组织广泛采用。我国在1977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中,已明确规定要逐步采用。
根据党的十二大提出的关于我国经济建设的目标和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第六个五年计划要点,为推进技术进步,发展国民经济,结合当前使用计量单位的实际情况,吸收世界各国采用国际单位制的经验,在充分准备和广泛宣传的基础上,积极慎重,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计量单位制,全面地过渡到我国的 法定计量单位,是非常必要的。为此,特提出如下规划意见:

(一)目标
全国于八十年代末,基本完成向 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分两个阶段进行:
从1984―1987年年底四年期间,国民经济各主要部门,特别是工业交通、文化教育、宣传出版、科学技术和政府部门,应大体完成其过渡,一般只准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
1990年年底以前,全国各行业应全面完成向 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自1991年1月起,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不允许再使用非 法定计量单位

(二)要求
为了达到上述目标,对各部门、各地区提出以下要求:
1.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各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统计报表,从1986年起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 法定计量单位
2.教育部门“七・五”期间要在所有新编教材中普遍使用 法定计量单位,必要时可对非 法定计量单位予以介绍。
3.报纸、刊物、图书、广播、电视,从1986年起均要按规定使用 法定计量单位;国际新闻使用非我国 法定计量单位者,应以法定单位注明发表。
所有再版出版物重新排版时,都要按 法定计量单位进行统一修订。古籍、文学书籍不在此列。
4.科学研究与工程技术部门,应率先使用 法定计量单位,从1986年起,凡新制订、修订的各级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及企业标准)、计量检定规程,新撰写的研究报告、学术论文以及技术情报资料等均应使用 法定计量单位。允许在 法定计量单位之后,将旧单位写在括弧内。
5.仪器仪表和检测设备的改制
①新设计制造的仪器设备及其图纸、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产品铭牌,从1986年起,一律使用 法定计量单位
②仪器仪表老产品,允许有一个生产过渡时间,但需尽早改为 法定计量单位。自1987年起不得再生产非 法定计量单位的仪器仪表。
③使用中的仪器设备,能通过检修,加以调整或改装的,尽量调整、改装,使其符合 法定计量单位的要求;不能调整改装的,在设备更新时解决。在更新之前,使用该设备进行检测所得的结果,应换算为 法定计量单位提供使用。
6.作为计量基准器和计量标准器的仪器设备,是量值传递的依据,在1985年年底以前,应全部满足新、旧两种计量单位检定的要求,所需经费要纳入地区和部门的技术改造计划,并认真落实。
7.市场贸易也必须逐步使用 法定计量单位。允许市制单位使用到1990年年底。
出口商品所用计量单位,可根据合同使用,不受本规定限制。合同中无计量单位规定者,按 法定计量单位使用。
8.农田土地面积单位“亩”的改革,关系到我国土地资源的利用,农业计划的制订,单位面积产量的计算,农作物的征购和科学种田等诸方面,是涉及到几亿农民的大事,应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适当时候,进行统一改革。
9.英制单位必须限制使用。
10.个别科学技术领域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使用某些非 法定计量单位,但必须与有关国际组织规定的名称、符号相一致。
11.自1986年起新印制的各种票证改用 法定计量单位

(三)措施
1.在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计量机构中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的改制工作。
2.各地区、各部门要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推行 法定计量单位的实施计划。国家计量局负责督促检查并给予技术上的协助。
3.广泛举办推行 法定计量单位的专业学习班和普及讲座;编辑出版技术资料、教学挂图、换算手册和有关刊物;会同报刊、广播、电视部门,开展宣传活动,普及有关 法定计量单位方面的知识。
4.组织制订计量仪器设备改制的技术方案。
5.一般不准进口非 法定计量单位的仪器设备。如有特殊需要,须经省、市、自治区以上的政府计量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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