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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遵守公路收费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2
  • 【发布文号】粤府[1998]28号
  • 【发布日期】1998-05-26
  • 【生效日期】1998-05-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遵守公路收费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遵守公路收费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粤府(1998)28号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积极进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使全省公路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同时出现的违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项目立项后,未经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为利用外资项目;有的在搞合作时未按规定对原有路产进行评估作价,甚至违反规定保证投资者的回报率;有的搞假投资,真借款,变相融资;有的市县自行审批转让路、桥收费站的经营权,等等。这些现象,对我省经济有序、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为使我省公路交通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投资审批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需通过贷款(包括需偿还集资和实行股份制经营)建设公路、桥梁、隧道的建设项目,其规模和技术等级符合收费条件规定的,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报省计划主管部门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方可立项,并在工程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经批准的公路、桥梁收费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凡涉及非经营性转为经营性,或向国内外经济组织转让收费站经营权的,必须事先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市无权自行审批。

三、属于中外合作、合资的路、桥建设项目,其合同必须符合中外合作、合资企业法以及国家有关利用外资政策的规定,必须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中方对外方的出资不能提供任何性质的担保或抵押,对外方的投资回报不能作任何形式的承诺。

四、凡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公路、桥梁、隧道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由此而造成投资无法回收问题,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五、凡收费到期或已偿还完贷款本息的路桥收费站应停止收费,确需延长收费期限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各市要对辖区内公路(桥梁)利用外商投资的项目进行清理(清理内容按附表格式填写),并把清理情况于1998年6月底前报省计委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

附: ____市公路(桥梁)利用外商投资项目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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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起| | |对外合|对外|主要|对外| |审批 |
|项目|性 质|止|建设|总投| |合作|合作|合作|合作|机关 |
|名称|及编号|点|规模|资 |作对象|日期|条件|方式|年限|和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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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清理项目的范围仅限于直接利用外商投资的项目,不含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2)项目性质指利用外资建设经营的道路、桥梁属国道、省道或地方道路;
(3)合作方式指合作、合资、独资经营方式或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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