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汕头市市区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期限为8年。在有效使用期内,使用人可依法转让;经营权使用期届满即自行终止”。
二、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的“市交通委员会”修改为“市交通局”。
《汕头市市区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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