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9-17
- 【生效日期】2006-09-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做好“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建设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做好“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
按照《卫生部关于启用“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的通知》(卫办发[2005]486号)的要求,卫生部办公厅会同相关司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了大量基础性工作,各地卫生厅局也积极行动,加紧筹备,为启动“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以下简称“12320”)做了充分的准备。为了推动全国“12320”的建设工作,做好开通“12320”的各项准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12320”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
“12320”的开通和运行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是传播卫生政策信息和健康防病知识的重要平台,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沟通社会和公众的重要渠道。做好“12320”的各项工作,在全国有效的使用并良好的运行“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有利于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公共卫生问题,提高卫生行政和应急反应能力;有利于引导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引导公众的健康行为,提高群众的健康素质;有利于加强卫生系统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增进群众对卫生工作和广大医务工作者的理解和爱护,对于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促进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塑造卫生系统的形象,将会发挥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对全国“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系统建设工作的领导,卫生部决定成立“12320”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国“12320”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制定开展“12320”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12320”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对各地区“12320”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由主管部长任组长,卫生部办公厅、卫生应急办公室、卫生监督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医政司、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等司局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等直属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全国“12320”管理中心合署办公,负责全国“12320”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由办公厅主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兼任全国“12320”管理中心主任,设常务副主任主持全国“12320”管理中心日常工作(附件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加强对“12320”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将“12320”建设纳入日常工作管理,创造条件争取多方面的支持,保障“12320”工作运行经费和相应的办公条件,积极做好本地区“12320”的建设工作。
二、认真组织,加紧工作,尽快完成“12320”开通的准备工作
卫生部“12320”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12320”管理中心)组织制定了《卫生部“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开通技术方案》(附件3)和《“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标准化建设基本技术要求》(附件4),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的建设原则,认真组织,加紧工作,制定本地区的“12320”系统建设方案,建设各级的“12320”管理中心和相应的电话中心。同时,各地还要按照信息产业部《关于核配卫生部全国公共卫生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的函》(信部电函[2005]332号)的要求和卫生部制定的技术方案,抓紧完成本地区“12320”在地方通信管理局的开通前报告备案工作,并及时将完成情况反馈至全国“12320”管理中心。
三、先行试点,稳步推进,不断完善“12320”的建设工作
由于“12320”建设任务重、时间要求紧、工作难度大,目前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本着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原则,卫生部“12320”工作领导小组决定选择北京、上海、江苏、河北、青海等条件比较成熟的省市,先期开通“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作为全国的试点,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功能,逐步在全国全面开通“12320”。
全国“12320”管理中心将组织开展“健康信息资源库”与“录入、分析、评价”工作管理软件的统一开发,开发工作将组织各地共同参与,共同完成,共同使用和分享。同时,为了更好的开展“12320”工作,加强各地信息和经验的交流,全国“12320”管理中心将定期编制印发《12320工作简报》。请各地将“12320”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遇到的问题,及时与全国“12320”管理中心反馈与沟通,以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联系人:李 蓉 电话:010―63131938
陈 怡 电话:010―68792013
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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