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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报告汇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7〕152号
  • 【发布日期】2007-03-09
  • 【生效日期】2007-03-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报告汇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报告汇审工作的通知

(环办函〔2007〕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我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函〔2007〕93号)要求,为掌握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2006年度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报告汇审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采集和核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数据

各级环保部门应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排污数据进行统一采集和核定,要求辖区内所有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填报统一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表1-1单位基本信息中的中心经纬度等45项指标必须全部申报,不允许缺项、漏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即为第43项“国家级重点污染源”,名单之外的应去除;表1-7、1-8中的上年(2006年)排放量数据应与污染控制、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等部门充分协调,以各省与总局共同核定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为主要依据填报。

二、建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库

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已经普遍使用并建立了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库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察机构要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填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的信息全部录入《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并向总局环境监察局报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库。要对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逐一核对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排污申报数据录入情况,保证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无一疏漏,在数据录入过程中要加强审核,避免因数量级、计量单位和逻辑关系错误等导致发生数据不实等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察机构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进行核对后,备份出软件数据库,发送给西安交大长天软件公司进行技术性校验,由其反馈校验清单,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察机构进一步核对。

为不影响及时、完整的建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未全面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由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组织直接将本省(区、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填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的信息录入《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并报送数据库。其中,未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江西、青海两省,总局环境监察局将各提供给一套《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暂时使用,并组织两省环境监察机构人员到京培训、录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认真完成2006年度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报告汇审工作

在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质量的同时,要按照《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制度》(试行)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试行)的要求,做好2006年度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报告汇审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应对年报报表数据进行认真审核,把好数据质量关,做到数字准确、填报齐全、逻辑清晰,如实反映辖区内企业排污状况,严禁用排污费反推排污量或者任意修改、调整数据。在2006年度文字分析报告中,应当综合分析本地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能源消耗等与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污费征收的变化趋势,提出问题与建议。

2006年度排污申报报表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库报送总局环境监察局的时间推迟至2007年4月15日。2006年度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报告汇审工作将于2007年4月下旬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
联系电话:(010)66556439,66556464,66556437
(029)82245879,82241037转服务组
网址:www.sepa.gov.cn/epi-sepa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录入、审核、汇总事项说明

2.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汇审计分办法(试行)

3.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汇审计分办法(试行)

二○○七年三月九日


附件一: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录入、审核、汇总事项说明

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录入、审核、汇总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需注意以下几个操作环节:

一、录入或修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申报数据

1、《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函〔2007〕93号)文件中所列出的各省(区、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如果在已有的省局数据库中不存在,则要新增录入。在新增录入时不能以省级身份直接录入,应按监管权限分别以地市级身份录入、建立数据库,再汇入省级。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中录入《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附件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和附件四《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数据时,年份应该选择2007年。

2、《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函〔2007〕93号)文件中所列出的各省(区、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企业基本信息录入中的“重点类型”必须选择“国控重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全部录入软件。

3、检查已有数据库中各企业的“重点类型”,凡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所列出的各省(区、市)重点监控企业都应该设为“国控重点”;名单中没有列出的企业,“重点类型”不能设为“国控重点”。保证各省(区、市)上报的数据库中“国控重点”企业只能是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4、除污水处理厂外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必须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其中表1-1的第1、2、3、7、9、14、15、16、17、18、21、22、26-40、43、44,表1-7和表1-8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项内容必须认真核对填写,不能缺漏;污水处理厂必须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其中表1-1的第1、2、3、13、14、16、29等项内容必须认真核对填写、不能缺漏。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中录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和《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数据时年份应该选择2007年。

5、数据一致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2006年COD、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与环境统计、污控等部门共同核定的数据基本吻合。

二、发送数据库进行技术性校验

1、各省(区、市)将准备上报的数据库提前发给西安交大长天软件公司进行技术性校验时,应利用数据库管理工具,选择备份数据库,备份当前使用的数据库,压缩后发给西安交大长天软件公司。

2、发送数据库前,应利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校验工具(可下载),将数据库中的企业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进行核对。

3、正式向总局环境监察局报送数据库时,应使用“系统设置/数据导出”功能报送完整数据库。







附件二:

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汇审计分办法(试行)

一、汇审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编报的排污申报核定年报、季报。

二、汇审内容

按照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进行汇审,重点考核报告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汇审方式

汇审由总局环境监察局负责组织,采用计分制方法进行,满分为100分。

四、汇审计分方法

1、排污申报核定年报60分

其中:报送及时10分

数据真实20分

内容完整10分

计算准确10分

整洁规范5分

签章齐全5分

2、排污申报核定季报32分(每份季报8分)

其中:报送及时2分

数据真实3分

内容完整2分

签章齐全1分

3、排污申报年度文字报告:8分

其中:报送及时1分

工作的整体性描述2分

主要数据对比、分析与评价3分

问题与建议2分

五、计分原则及要求

1、缺报排污申报核定工作年报,或缺报排污申报核定季报两次以上者,不得参加汇审计分,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2、排污申报核定报表的报出时间,以当地邮局邮戳日期为准,每迟一天,扣0.5分,节假日不顺延。扣分日从截止报送日期的第二天开始算至实际报送日(包括当天)。

3、排污申报核定四个季度报表中相关指标之和应当等于排污申报核定年度报表中相关项,即四个季报表1指标之和=年报表2-1相关项,表2指标之和=年报表2-2相关项,表3指标之和=年报表7相关项,表4指标之和=年报表9相关项。每一项不等的,扣除0.2分,直至扣除年报和四个季报“数据真实”分值32分止。项目未填报的,加和时按照“零”计算。

4、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中给出的单位不得任意更改,每更改一项的,扣除0.1分。

5、数字不真实、技术性差错、漏项、签章不全、字迹不清楚等,每一处扣0.1分;由一处数据错误造成两个以上数据错误的累计扣分。

6、排污申报核定年度报表中:

(1)表2-1 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污水及污染物、废气及污染物和固体废物数据 = 表2-2、表2-3相应数据之和,不等的,每一项扣除0.2分,直至扣除年报“数据真实”的分值10分;

(2)表2-1 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污水及污染物≥表6按污水排放去向汇总表中各排放去向数据之和,不等的,每一项扣除0.2分,直至扣除年报“数据真实”分值中的10分;

(3)表3“污水处理厂排污申报核定汇总表”无数据的,扣除“内容完整”中的5分,表4“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污申报核定汇总表”无数据的,扣除“内容完整”中的1分;

(4)表5中各种行业污水类的数据值不应完全一致,表6各个排放去向数据值不应完全一致,表8各个行业废气类的数据值不应完全一致,表10各个行业固体废弃物的数据值也不应完全一致,如有两项一致的,扣除0.5分,三项一致的扣除0.6分,依次类推,直至扣除“计算准确’的全部分值10分止;

(5)某省属于表7中的某个流域,而在流域一栏却没有数据的,或者不属于某个流域,却在流域一栏有数据的,扣除该省“内容完整”分值中的3分;

(6)某省属于表9中的两控区,而两控区一栏却没有数据的,或者不属于两控区,却在两控区一栏有数据的,扣除该省“内容完整”分值中的3分。

7、按上述规定扣除各项要求的分值时,扣除该项分值为零止。

8、辖区内所有环境监察机构全部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加附加分20分;如部分机构使用的,按照比例酌情扣分;数据库中申报户数与实际申报户数不一致的,扣10分;电子数据与书面报表内容不一致的,扣10分;未上报数据库的,不得附加分。

9、年度文字报告应当对报表有详细明确的分析,提出中肯的意见,如分析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酌情扣分。

10、排污申报核定户数与收费户数相差在50%以内的扣3分,相差在50%―100%以内的,扣8分,相差100%以上的,扣15分。以上在最终得分的基础上扣除。

六、汇审计分结果

1、在每年汇审会议结束之后,按汇审得分高低,公布结果。

2、根据汇审计分结果,总分在70分以下的,不参加评奖。参加评奖的省份中,前8名为一等奖,第9名至18名为二等奖,其余为三等奖。获得一等奖的省份可推荐辖区内排污申报核定工作先进个人10名,获得二等奖的推荐8名,三等奖的省份可推荐5名,不参加评奖的省份不推荐。



附件三:

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汇审计分办法(试行)

一、汇审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编报的排污费年报、季报、年终快报。

二、汇审内容

按照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进行汇审计分,重点考核报告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汇审方式

汇审由总局环境监察局负责组织,采用计分制方法进行,满分为100分。

四、汇审计分方法

1、排污费年报55分

其中:报送及时10分

数据真实15分

内容完整10分

计算准确10分

签章齐全5分

整洁规范5分

2、排污费季报28分(每份季报7分)

其中:报送及时2分

数据真实2分

内容完整2分

签章齐全1分

3、排污费快报10分

其中:数据真实2分

报送及时8分

4、排污费年度文字报告:7分

其中:报送及时1分

工作的整体性描述2分

主要数据对比、分析与评价2分

问题与建议2分

五、计分原则及要求

1、缺报排污费年报,或缺报排污费季报两次以上者,或缺报年终快报者,不得参加汇审计分,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2、排污费征收报表的报出时间,以当地邮局邮戳日期为准,每迟一天,扣0.5分;年终快报每迟一天,扣2分,节假日不顺延。扣分日从截止报送日期的第二天开始算至实际报送日(包括当天)。

3、排污费第四季度报表金额各项>第三季度报表金额各项>第二季度报表金额各项>第一季度报表金额各项,如不满足上述关系之一者,扣除后一季度报表“数据真实”的全部分值,如排污费第四季度报表金额各项≤第三季度报表金额各项,则扣除第四季度报表“数据真实”的分数2分。

4、排污费征收开单金额、户数不得等于排污费解缴入库金额、户数,相等的,季报表每一张表扣除“数据真实”分值2分,年度报表扣除“数据真实”分值10分;排污费征收第四季度报表数据不得等于排污费年度报表数据(比较征收开单户数、开单金额、入库户数、入库金额四个指标),相等的,扣10分。

5、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中给出的单位不得任意更改,每更改一项的,扣除0.1分。

6、数字不真实、技术性差错、漏项、签章不全、字迹不清楚等,每一处扣0.1分;由一处数据错误造成两个以上数据错误的累计扣分。

7、排污费季报或者年报中,如出现有排污费金额数但对应户数为“零”或排污费金额为“零”但有户数的情况,季报的“数据真实”2分全部扣除,年报的“数据真实”分数中扣3分。

8、排污费年报表中:

(1)表2-2“按级次排污费征收解缴明细表”中必须包括本省全部的地市情况,地市情况填报不全的,扣除年报“内容完整”分值中的5分;

(2)表2-4中,属于某个流域却没有污水排污费,或者不属于某个流域却有污水排污费的,扣除“内容完整”分值中的3分;

(3)表2-5中,属于两控区却没有排污费,或者不属于两控区却有排污费的,扣除“内容完整”分值中的3分。

9、按上述规定扣除各项要求的分值时,扣除该项分值为零止。

10、辖区内所有征收机构全部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加附加分20分;如部分征收机构使用的,按照比例酌情扣分;数据库中申报户数与实际申报户数不一致的,扣10分;电子数据与书面报表内容不一致的,扣10分;未上报数据库的,不得附加分。

11、年度文字报告应当对报表有详细明确的分析,提出中肯的意见,如分析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酌情扣分。

六、汇审计分结果

1、在每年汇审会议结束之后,按汇审得分高低,公布结果。

2、根据汇审计分结果,总分在70分以下的,不参加评奖。参加评奖的省份中,前8名为一等奖,第9名至18名为二等奖,其余为三等奖。获得一等奖的省份可推荐辖区内排污申报核定工作先进个人10名,获得二等奖的推荐8名,三等奖的省份可推荐5名,不参加评奖的省份不推荐。 不获奖的省份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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