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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暂停安徽省蚌埠、巢湖两市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 【发布文号】环办〔2007〕76号
  • 【发布日期】2007-07-05
  • 【生效日期】2007-07-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暂停安徽省蚌埠、巢湖两市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暂停安徽省蚌埠、巢湖两市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环办〔2007〕76号)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我局今年对重点流域的环境专项检查发现:蚌埠市被检查的10家企业全部存在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市区5个排污通道的水质全部超标;巢湖市被检查的23家企业中,违反环评和“三同时”的企业9家,偷排、超标排污的企业7家,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炼铁和“地条钢”生产企业2家;芜湖市经济开发区107家企业中58家未经环评审批,建成投产的76家企业中有60家未经环保验收,大部分企业从未缴纳过排污费,偷排、超标排污现象严重。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等八部门2006年12月18日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清理和督查新开工项目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各地方、各部门要切实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项目开工建设必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对各项建设程序执行不力的地区,将采取暂停项目审批(核准),暂停安排国家投资等惩罚措施。

鉴于蚌埠、巢湖两市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违法问题突出,没有遵守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的法律规定,根据《关于印发清理和督查新开工项目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要求,我局决定,限上述地区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期间暂停其除污染防治和循环经济类外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你局也应按照国家规定暂停其除污染防治和循环经济类外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逾期未完成整改,将延长限批时间。



二○○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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