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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分委会会议纪要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函〔2006〕50号
  • 【发布日期】2006-09-19
  • 【生效日期】2006-09-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分委会会议纪要

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分委会会议纪要

(国核安函〔2006〕50号)




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

2006年9月7日至8日,我局在北京组织召开了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分委会会议,对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厂址选择安全评价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审评情况进行审议和咨询。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公司,请按纪要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1.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分委会会议纪要
2.出席会议的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委员
3.出席会议代表

国家核安全局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一: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分委会会议纪要

2006年9月7日至8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在北京召开了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分委会会议。会议就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对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厂址选择安全评价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审评意见以及审评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审议和咨询。福建省环保局、技术审评单位、营运单位和设计院等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专家们听取了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对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厂址选择安全评价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审评情况的汇报,对审评意见以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提出了建设性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对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厂址选择安全评价报告》的总体审评结论是合适的,在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向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承诺应急撤离方案可行的前提下,该厂址是可接受性的问题。

二、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对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总体审评结论是合适的,符合选址阶段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三、关于选址阶段的事故释放源项和剂量准则问题,宜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标准和实践进行分析。同时,专家们建议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尽快制定核电厂选址阶段环境辐射防护审评原则,明确事故源项、剂量准则和气象评价方法等问题;同时加快《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86)的修订。

四、关于应急撤离通道的问题,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应根据半岛厂址的特殊性,采取独立有效的撤离方案,以保证实施应急计划的有效性。

五、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应结合现场海洋水文气象观测数据、超强台风“桑美”过境前后相关的水文气象资料等,进行补充分析论证,并对原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六、关于规划容量的总平面布置问题,过境岛上布置四台核电机组是可以接受的;但跳尾岛上布置两台机组的方案有待充分论证。

七、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应根据国家中低放固体废物处置场和乏燃料后处理厂的规划和实际进展考虑相关的设计问题,如乏燃料在堆贮存能力及海路运输等。

八、鉴于目前宁德核电厂的机型选择,国家有关部门尚无明确意见,专家们同意审评单位的意见,即如果最终机型与本报告不符,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应补充相关资料并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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