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5〕53号
- 【发布日期】2005-05-16
- 【生效日期】2005-05-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条件变动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条件变动的批复
(国核安发〔2005〕53号)
上海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条件变动的申请报告》(上动质保〔2005〕06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其实施细则(HAF601/01)的有关要求,核设施中的人员闸门和设备闸门是包容反应堆系统的核安全级设备,属于资格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的设备。你公司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3)01号)的制造活动范围不包括人员闸门和设备闸门,因此,你公司只有取得该类设备的制造资格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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