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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5]144号
  • 【发布日期】2005-08-22
  • 【生效日期】2005-08-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闽政办[2005]14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4〕140号)的要求,经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工作抓紧、抓实、抓好。牵头单位要主动负起责任,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将对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一、加强领导协调方面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人事厅、教育厅牵头,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主办单位:省人事厅、省教育厅

协办单位: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要求建立相应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主办单位:各设区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大中专院校要实施“一把手”工程,按照教育部“两个不低于”、“三个到位”和“四化”的要求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考核学校教育教学和院校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主办单位:省教育厅、各大中专院校

(四)要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千方百计地拓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渠道,各级财政要适当增加投入,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予以支持。

主办单位: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二、拓宽就业渠道方面

(一)党政机关招考工作人员或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或招聘,择优录用。党政机关要逐步加大考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比重。通过公开招考,继续选调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机关和基层公、检、法机关工作。选调生安排实行编制单列,具体由省人事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编办研究提出选调生的安排计划,报省编委会研究确定。

主办单位:省人事厅

协办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艰苦地区工作。在艰苦地区工作满2年,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到西部地区和我省山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到乡镇农、林、水及卫生防疫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见习期即执行定级工资标准,并实行浮动工资。

做好中小学不合格教师和临时人员的清退工作,吸收高校毕业生充实教师队伍。

主办单位: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

协办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三)积极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在信息咨询、就业指导、就业推荐、户口迁移、档案寄存等各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学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尽可能提供便利条件和相应服务。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等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

主办单位: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

(四)继续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福建省大学生志愿服务八闽贫困地区计划”,共青团、人事、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在资金和其他政策上给予支持,有关高校也要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毕业生志愿服务西部和我省贫困地区。

主办单位:团省委

协办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有关高校

三、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方面

(一)凡高校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的,可通过各级工商部门注册大厅“绿色通道”优先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外,一律放开核准经营,对限制性、专项性经营项目允许边申请,边补办专项审批手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其他工商管理方面的优惠政策按闽政办〔2003〕8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主办单位:省工商局

(二)金融机构要加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支持力度,对于能提供有效资产抵(质)押或优质客户担保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可由高校毕业生为借款主体,担保方可以其家庭或直系亲属家庭成员的稳定收入或有效资产提供相应的联合担保。对于资信良好、还款有保障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适当发放信用贷款。要通过简化贷款手续,合理确定授信贷款额度,在一定期限内周转使用。对创业贷款给予一定的优惠利率扶持,视贷款风险度不同,在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可适当下浮或少上浮。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协办单位:各商业银行

(三)各级政府要在就业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的经费扶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制定具体措施,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主办单位: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协办单位:各设区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规定不能减免的行业除外),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下同)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主办单位: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五)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其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创办企业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可在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网站免费查询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参加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给予适当减免收费。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创业企业的毕业生,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主办单位: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协办单位:各人才交流服务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六)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政策。对高校毕业生从事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可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主办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加强就业指导方面

(一)各大中专院校要尽快建立健全专门的就业指导和服务机构,在人员、场地和经费方面给予保证,确保工作到位,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指导活动和思想教育工作。

主办单位:各大中专院校

(二)发挥职能部门、大中专院校、人才中介机构、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各自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大中专院校有针对性地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主办单位: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各大中专院校

五、培育规范就业市场方面

(一)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改革方向,进一步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各级政府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服务。大中专院校、用人单位、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为毕业生就业牵线搭桥。

主办单位: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协办单位:各大中专院校、各人才交流服务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二)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和资源共享。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开辟毕业生就业的专门窗口,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培训和招聘活动。

主办单位: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协办单位:各人才交流服务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三)加快毕业生就业工作信息化进程,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要通过各类人才信息网、校园网、报纸等媒介向毕业生适时提供就业信息服务。推广使用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实现三级联网。

主办单位:省人事厅

(四)加强对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监管,保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严禁各种以盈利为目的的毕业生就业市场活动。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做好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工作,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毕业生户口迁移非法收费。

主办单位: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

六、援助待就业毕业生方面

(一)各设区市和市、县(区)要加大对人才开发的投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人才储备工作,为待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生活帮助,扩大择业空间,缓解就业压力。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根据当地的社会需求对待就业毕业生定期举办培训班,提升毕业生就业竞争力,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补助。毕业生长期找不到工作的,可根据本人意愿,报名参加社会急需专业的培训。培训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主办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免费为待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待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由生源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保管,两年内免收档案保管费。

主办单位: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三)要积极推行技术性工种职业准入制度。开展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帮助学生取得“双证”,增强就业竞争力。对就业困难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由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门共同实施“高职(大专)毕业生职业技能资格培训工程”,对需要培训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费由学校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费适当减免。

主办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协办单位:省教育厅、省人事厅、有关高校

(四)积极帮助待就业毕业生尽快就业,对毕业半年以上经推荐未能就业又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市、县(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

主办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协办单位:各设区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对于高校毕业生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户口在学校的应迁回家庭所在地,由本人提出申请,当地民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主办单位:省民政厅

七、人才培养结构调整方面

(一)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加大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和就业状况的统筹力度。建立高等学校布局结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办学评估、经费投入、领导班子考核等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状况挂钩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将毕业生就业状况列为高职院校评估的核心指标。对就业率低的长线专业,要暂停招生或减少招生。

主办单位:省教育厅

协办单位:省发改委

(二)组织实施职业院校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工程,开展“订单式”培养,建立一大批稳定、有效、资源共享的高职实训、实践基地。

主办单位:省教育厅、有关大中专院校

(三)进一步推进高职毕业生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高职院校可根据本校的专业特点,成立相应专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要根据社会需要允许学生调整专业,并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可采取毕业后到职业技术学院、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参加3个月到6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办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主办单位: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高校

协办单位: 各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

(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评估和公布工作,促进高校人才培养和市场需求的对接。研究制定科学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评估标准和办法,适时向社会公布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促进高校面向社会需求办学。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就业工作薄弱地区、薄弱学校,对工作不落实、政策不到位的要限期认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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