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 〔2009〕 27号
- 【发布日期】2009-03-17
- 【生效日期】2009-03-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 〔2009〕 2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三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预防产生工资拖欠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9〕1号)要求,于2009年3月份以前全面执行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要参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实施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0号)的规定,将保障金制度的实施范围由建设领域扩大到其他用工领域;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工资支付保障金存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工资支付保障金银行专户,同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可以用保障金垫付本企业拖欠工资等事项的书面承诺。凡不预交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对用工单位进行处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目录,对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帮助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防止新的拖欠发生。在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建立“网格化”和“网络化”监察管理体制,做到将所有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的监管范围,及时消除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隐患。
在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同时,要深入调研,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工资拖欠调剂金制度,为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和资金保障。
二、发挥部门联动机制作用,建立健全预防工资拖欠长效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联动机制作用,做到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要密切注意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一旦发现因工资拖欠问题引发的矛盾和纠纷要及时介入并化解,对于恶意拖欠及欠薪逃匿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切实建立预防、调解、查处并重的预防工资拖欠长效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对发现的拖欠工资行为要限期整改,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各级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对小额、简单的案件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的案件,要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平稳解决。对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争议,要按照快立、快审、快结的原则,及时受理,及时裁决,及时申请人民法院优先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深入企业、厂矿,特别是受金融风暴影响较大,经营困难的企业,全面摸排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并及时调解,坚决防止因处置不当而激化矛盾。对极少数利用拖欠工资事件,挑动群众集体上访,蓄意制造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人员,要组织力量严密管控,密切掌握其动态,把问题和苗头解决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要认真查处企业或个人抗拒执法部门执行任务的违法犯罪活动,全力支持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要发挥举报中心作用,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切实做好对涉及拖欠工资问题的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并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对因不执行国家政策规定,顶风违纪和严重失职、渎职造成群体性事件和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党纪、政纪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职工工资支付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大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和职工的维权意识。强化对企业工资支付的舆论监督,营造依法保障职工劳有所得的良好氛围。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拖欠职工工资企业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将此项工作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结合起来,把拖欠职工工资作为企业不诚信的行为进行记录,其中情节严重的列为监管工作重点。对被前置许可部门取消前置许可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恶意欠薪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各级信访部门要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联系、协调、交办、转请、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企业工资拖欠及相关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各级工会要利用工会组织网络优势,建立工会系统的职工工资拖欠情况监控信息收集网。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要积极提供法律援助,加大帮助职工追讨被拖欠工资的工作力度。对工资被拖欠而生活暂时困难的职工要给以一定的生活救助。
各金融机构要强化企业工资账户的管理,积极配合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认真做好企业工资支付账户的查询、信息提供等相关工作。
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按照国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按时发放职工工资,启动对重点监管企业工资发放情况的动态监控工作。企业采取降薪措施和延期发放的特殊情况要进行专项说明并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各级经贸、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
三、强化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拖欠工资应急预案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的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加强对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发挥各自优势,根据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和做好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局面。
在强化联席会议制度的同时,要制定建立在部门联动基础上的拖欠工资应急预案,建立三级欠薪群体性事件响应制度。对于辖区内涉及职工100人以上的欠薪案件,应启动欠薪应急一级响应;涉及职工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欠薪案件,应启动欠薪应急二级响应;涉及职工50人以下的欠薪案件,应启动欠薪应急三级响应。欠薪一级响应,应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研究处理,并将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及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欠薪二级响应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全体会议研究处理,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欠薪三级响应,由劳动保障部门商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研究处理,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应急机制,果断采取有力措施,快速、稳妥处置,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拖欠职工的工资可通过应急周转资金、工资保证金和其他资金渠道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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