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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督导检查的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发布文号】国社卫办函〔2006〕16号
  • 【发布日期】2006-09-21
  • 【生效日期】2006-09-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督导检查的预通知

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督导检查的预通知

(国社卫办函〔200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逐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今年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召开全国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部署,随后卫生部、中央编办等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制订下发了九个配套文件,完善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政策。为推动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开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新局面,研究解决贯彻落实中的问题,根据国务院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拟于今年11月中旬起,以省级和地市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贯彻落实工作为重点,对各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开展督导检查。为使督导检查工作更有针对性和富有成效,请各地做好以下工作:
一、请各地按照《指导意见》和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订贯彻落实的政策措施,确保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二、请各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06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的贯彻落实进展情况报卫生部。工作进展报告应包括今年以来召开的重要会议、制订的文件及其主要政策措施、社区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成效和经验、贯彻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原因、下一步工作思路以及有关建议等。
督导检查有关安排另行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代章)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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