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海南省
- 【发布文号】琼府〔2007〕5号
- 【发布日期】2007-01-17
- 【生效日期】2007-0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意见
(琼府〔2007〕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加快我省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立职业教育的战略地位,明确职业教育发展目
(一)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是落实科教兴琼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推进我省经济结构升级和发展模式转型、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海南的重要途径;是拉长我省职业教育“短腿”,实现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务必从现代化建设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确立职业教育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采取切实措施,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
(二)明确职业教育发展目标。“十一五”期间,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优化职业教育结构,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职业院校办学条件普遍改善,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质量效益明显提高,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初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到2010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达到16万人;全省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达到8万人;每个地级市重点建设好一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每个市、县至少办好一所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中心);建立和完善遍布城乡、灵活开放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每年培训城乡劳动者30万人次,使我省劳动者素质得到明显提高。
二、统筹规划,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
(三)实施县级职教中心专项建设计划。各市、县政府要整合辖区内职业教育资源,在政府举办的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的基础上组建市(县)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中心),使其成为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重要基地。“十一五”期间,在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同时,省财政安排资金重点扶持贫困市、县的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中心)建设。到2010年,每个市、县都要有一所独立建制的在学人数达到1500人以上的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中心)。
(四)实施职业教育示范性院校建设计划。按照扶优汰劣的原则,合并重组省属中等职业教育资源,将生源少、规模小、办学条件差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撤销或合并到生源好、社会需求旺的学校,大力扶持商贸、旅游、工业、农业、卫生类重点学校建设。由省教育厅牵头,省发展与改革厅等有关单位参加,抓紧制定全省职业教育院校结构和布局调整规划。“十一五”期间,在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基础上,省财政安排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建设示范性院校6所和技能型紧缺人才专业16个。到2010年,建成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10所,校均在校生规模6000人左右;建成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10所,校均在校生规模4000人左右;重点支持5所高职高专院校建设,校均在校生规模10000人左右。
(五)实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十一五”期间, 采取“学校负责、政府支持、企业参与”的方式,在国家专项资金支持下,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建设省级职业教育技能人才实训基地6个,特色实训基地2个,使其成为学生学习技能、专业教师培训、产品研发和产品生产的多功能机构。
(六)实施职业教育机构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加大职业教育机构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力度。“十一五”期间,每年选派30名职业院校教师到大企业或高校进修学习。积极支持职业教育机构面向社会聘用能工巧匠、工程技术人员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在16个重点建设的示范专业中设立“首席技师”。将职业教育机构专业课教师每年至少到企业或实训基地实践1个月作为职业教育机构专业教师职称晋升评定的条件。
三、面向社会,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创业型人才
(七)实施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围绕我省汽车制造、油气化工、林浆纸、医药、商贸旅游、现代农业、海产品加工、建材等重点产业,积极推进职业教育机构与相关企业合作,大力推行“订单培养”和“定向培训”。企业对各类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提出培养目标要求,职业教育机构依据企业提出的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设置教育内容、组织教育活动。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行业发展对技能型人才需求情况,定期发布人才需求计划和人才技能水平要求的信息,职业教育机构按照发布信息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培养出所需人才。
(八)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整合各类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源,集中资金,提高效益。省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要做好统筹规划,政府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 努力推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和农民脱贫致富,提高进城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帮助他们在城镇稳定就业。到2010年,每年转移农村劳动力8万人,基本达到每户农民家庭有一人外出务工就业。
(九)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进一步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统筹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促进“农科教”结合。加强乡(镇)、村成人文化技术教育,依托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大范围培养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大面积普及现代农业技术,大力提高农民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一乡一品、一县一业产业发展格局的形成。争取到2010年,每个农户有一个劳动力通过培训掌握1项实用技术,农民家庭人均收入有明显提高,促进贫困农户摆脱贫困。
(十)实施成人继续教育和就业再就业培训工程。各职业教育机构要主动为就业再就业服务,面向初高中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以及创业能力。大力发展社区教育、远程教育,通过网络学校、夜校和周末学校等多种形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建立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和衔接的“立交桥”,使职业教育成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环节,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建立。“十一五”期间,达到每个市、县(区)至少有一所夜校或周末学校。
四、推进职业教育教学体制改革,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十一)推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职业教育机构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从政府直接管理向宏观引导转变,从传统的升学导向向就业导向转变,明确办学的定位和特色,坚持课堂教学与生产实践相结合。教学计划要符合用人要求,教学内容要反映生产一线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并与职业技能鉴定要求相衔接。有条件的职业院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经技能鉴定合格的学生,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要注重实习训练场所的建设,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在校学生实践时间不得少于半年。
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工学结合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校企合作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基础。职业教育机构要积极探索职业教育工学结合的新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和弹性学习制度,鼓励学生在干中学,学以致用;要主动与企业沟通,成立校企合作机构,负责指导教学改革,协调学生实习、教师实践等工作。企业要积极接收职业教育机构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十二)深化公办职业院校办学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公办职业教育机构在职业教育中的主力军作用,鼓励公办职业教育机构通过“股份合作”、“公办民助”、“国有民办”、“项目融资”等多种形式,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建立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格局。
为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和行业学会业务指导的作用,创造条件逐步将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与行业对口原则,划归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和行业学会指导。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职业教育机构的协调和管理,努力推进校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尽快改变我省中等职业教育规模小、效益低的现状,打造我省职业教育品牌。
积极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示范、带动、援助作用,为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服务。大力支持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与市县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中心)联合招生、合作办学,采取灵活的办学模式带动市县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中心)发展。市县政府要大力鼓励和积极引导初中毕业学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
(十三)深化公办职业院校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和聘任制,高等职业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任期制。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够吸引人才、稳定人才、人才合理流动的管理制度。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将教职工收入与学校发展、所聘岗位及个人贡献挂钩,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落实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建立学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
(十四)推进民办职业教育的改革创新。各级政府要广泛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大力发展特色鲜明的民办职业教育。要积极探索完善民办职业教育发展模式,促进和引导民办职业教育机构改善办学条件和加强内涵建设,定期表彰奖励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大力倡导企业和个人参与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关单位把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以出租或转让等形式支持发展职业教育。积极鼓励企业举办职业教育机构。民办职业教育机构的教师、学生享有与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健康发展。
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营造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五)建立领导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发展职业教育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为职业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公共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省政府成立以常务副省长为组长,主管教育的副省长为副组长,教育、发改、财政、人事劳动、国土、农业、交通、文体、科技、税务、建设、卫生、国资委、扶贫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全省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加强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承担发展职业教育的重任。市、县级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十六)建立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制定不同类型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逐年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从2007年起,省本级财政每年按国家规定安排专项经费配套国家职业教育各类专项经费,重点支持职业教育示范院校、示范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和扶贫助学等。
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30%;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扶贫开发等相关专项资金,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合理确定职业教育机构的学费标准,确保学费收入全额用于学校发展和扶贫助学。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员工培训经费和新上项目技术员工的培训经费,加大员工技能培训力度。
(十七)建立健全扶贫助学机制。省、市县各级财政都要安排专项经费,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子女。“十一五”期间,省财政继续每年从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资金,举办“小康班”、涉农专业班和有地方特色的职业教育班。职业教育机构要将10%以上的学费收入用于设立奖、助学金和贫困家庭学生学费减免,并优先组织贫困家庭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半工半读和创业实践。
(十八)建立完善职业教育就业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便利条件。省人事劳动保障和工商等部门要定期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要给予处罚。职业学校要加强就业指导工作,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或自主创业。
(十九)建立督导检查机制。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要定期对职业教育进行督导评估,评估结果列为考核市县教育发展的重要指标。对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不及时足额到位或任意挪作他用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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