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8〕3号
- 【发布日期】2008-01-16
- 【生效日期】2008-0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政府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政府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关心和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加强对青少年事业的规划指导,促进青少年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把青少年工作纳入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范畴,支持共青团组织协助政府管理好青少年事务,推动我省青少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共青团和青年工作领导的意见》(鄂发〔2007〕6号),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政府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是省政府规划指导、协调处理青少年工作的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任:蒋大国副省长
副主任:李元江省政府副秘书长
丁小强团省委书记
委员:肖安民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黄俭省教育厅副厅长
张小菁省科技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赵飞省公安厅副厅长
万幼清省民政厅副厅长
施政省司法厅政治(警务)部主任
周顺明省财政厅副厅长
温兴生省人事厅副厅长
周腊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
毛传强省建设厅副厅长
邓干生省农业厅总农艺师
李勇省文化厅副厅长
孙昌松省卫生厅巡视员
孙振声省国资委副主任
罗海峰省法制办副主任
何诗标省环保局副局长
曾婕省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冯梦雅省体育局巡视员
马莉省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毕华团省委副书记
省政府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团省委,由丁小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按鄂发〔2007〕6号文件要求,相应成立地方政府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
二、工作职责
(一)制定青少年发展规划,确定促进青少年发展的优先领域、工作项目和保障措施。
(二)负责对全省青少年生存发展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和发布,及时向省政府提供促进青少年工作的对策性建议和决策咨询信息。
(三)规划和建设青少年活动设施、场所、社会实践基地等社会公益事业,提高青少年的综合素质。
(四)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
(五)开展关于青少年工作的立法调查,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立法建议。
(六)推进青少年政策制定和实施,规划政府青少年事务开展,协调政府各部门支持共青团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督促政府各部门为青少年实现各项法定权利提供援助和服务。
(七)协调处理青少年学习教育、就业创业、身心健康、恋爱婚姻、权益保护、犯罪预防等方面的事务,指导、规范各类青年组织、社团及中介机构开展工作,服务不同青少年群体的发展需要。
(八)其他需要协调处理的事项。
三、职责分工
省政府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围绕青少年教育、监督、管理、保护、发展等方面事务,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在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团省委:负责省政府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完成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起草省政府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负责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的具体实施,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各项工作职责,督促、落实、协调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在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主任的领导下,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机制,完善评估办法,每年对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评,指导、考核各地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加强工作机制建设,制定、完善和落实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各项工作和会议制度;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指导和推动各地将青少年事业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共青团和青年工作项目扶持力度,从政策上保证全省青少年事业不断发展;加强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总体规划,统一布局,有规划、有步骤地推进市、州、县青少年宫和校外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
省教育厅: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充分发挥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在学生教育和管理中的作用,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各地将中学共青团工作纳入学校素质教育总体布局,将少先队工作纳入教育发展规划。
省科技厅:深入普及科技知识,为广大青少年学科技、用科技,全面提高科技素质创造条件,提供帮助;鼓励青年科技工作者、青年工人、青年学生从事科技发明创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共青团、青联、学联组织开展的各项科技活动;为青年农民掌握实用技术提供便利和帮助。
省公安厅:负责依法打击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活动;开展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意见和建议;联合有关方面做好违法犯罪和不良行为青少年的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在调查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依法保护其特殊权益。
省民政厅:负责协助青年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做好青年社团和青年志愿组织的培育和管理工作;加大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力度,为弱势青少年群体提供有效服务。
省司法厅:负责宣传普及有关青少年和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意识;有计划、有步骤地在青少年中开展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做好劳教、服刑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改造和帮教工作,抓好社区矫治试点,提高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质量,协调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青少年的帮教工作;支持和指导12355青少年服务台为青少年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为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
省财政厅:负责为青少年工作和青少年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省人事厅:负责建立和完善青年人才工作制度和奖励制度,为各类青年人才的成长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支持共青团开展青年就业创业培训、技能大赛、技能鉴定等工作,提高青年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拓宽青年技能人才成长的通道;制订促进青年特别是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扩大青年就业;依法查处和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省建设厅:负责指导、规划青少年活动场所等配套设施建设,保证青少年事业硬件建设的发展。
省农业厅:负责协调共青团组织参与新农村建设,为农村青年转移就业、自主创业、农业科技推广和科技培训提供资金和项目扶持,促进农村青年增收成才;支持共青团组织加强农村共青团组织建设,构建新型农村共青团组织体系和工作网络。
省文化厅:负责加大对歌舞厅、游戏室、网吧等文化市场的监管力度,依法制止和取缔各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文化经营活动;配合共青团组织开展向青少年推荐优秀文化产品活动。
省卫生厅:负责普及青少年基本卫生知识,开展生理心理咨询,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加强对学校、青少年宫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预防疫情的发生;协调共青团组织开展青少年防治艾滋病等宣传教育活动。
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共青团组织开展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有关青少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修改和协调工作;参与有关青少年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组织开展和指导有关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法制理论研究与交流,提供法制信息、咨询服务;组织指导法制培训工作。
省环保局:负责宣传和普及环保知识,增强青少年的生态文明观念和环保意识;鼓励青少年参与环境监督,协助共青团组织开展“保护母亲河”、“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等环保活动。
省广播电视局:组织提供优秀的广播电视作品,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娱乐方式,陶冶青少年思想情操;逐步建立大众传媒对青少年的保护制度,加大对广播、电视、电影在“黄金时段”和青少年寒暑假等闲暇时间内播出的文娱类节目的审查力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省体育局:负责规划和指导全省青少年体育事业的发展,增加学校、社区、青少年宫等青少年相对集中地的体育基础设施;制订和完善青少年“每天运动一小时”体育活动内容大纲;组织和举办适合青少年特点的体育活动,增强青少年身体素质。
省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优秀出版物的生产,满足青少年文明健康的精神文化需求;制止和取缔各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非法出版物,打击各种非法出版活动和违规出版行为,净化青少年的精神生活空间。
四、工作机制
(一)省政府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年初拟订工作计划,报请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审定后,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二)省政府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办公室提请,报经主任同意后召开,每年不少于1次。全体会议主要负责审定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听取各成员单位职责落实和工作项目完成情况汇报、研究讨论涉及青少年事务的重大问题等事项。
(三)省政府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在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主任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机制,完善评估办法,每年年末对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和工作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考评,并将总结考评结果上报省政府。
(四)省政府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和项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市、州、县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和项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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