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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5至2006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办发〔2005〕28号
  • 【发布日期】2005-09-28
  • 【生效日期】2005-09-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5至2006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5至2006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哈办发〔2005〕28号)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城市供热是保障城市居民冬季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公益事业。切实做好城市供热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针对目前燃煤价格大幅上涨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修订实施的新情况,为确保城市居民住上“暖屋子”,现就2005至2006年度城市供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供热管理,确保供热质量?

(一)认真做好供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供热单位要抓紧检修供热设施,积极应对燃煤价格上涨和运输紧张局面,千方百计购储燃煤,保证10月20日前供热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达到100%,燃煤储存率达到计划用煤的70%。各供热改造工程要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和系统调试,供热管网系统要提前进行注水试压,锅炉和各类设施要提前进行试运行并达到供热条件。

(二)努力保证供热质量

2005年10月20日至2006年4月20日供热期间,居民居室内6时至21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上,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单台锅炉容量7兆以上)和具备条件的分散锅炉要采用连续供热方式,不具备条件的分散锅炉要延长供热时间,确保居民住宅室温达标。自供热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供热范围内的居民室温达到规定标准。

(三)确保供热生产安全稳定运行?供热锅炉、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必须经过专业部门检测、校验合格后方可运行;司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于9月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对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能停止用热。各供热单位要制定应急抢险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和维修抢修队伍,随时处理解决各类突发故障。

(四)切实提高供热服务水平?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和承诺制,在供热范围内公开供热单位、负责人姓名、供热时间、服务标准和服务监督电话,发放便民维修服务卡;组织开展诚信文明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努力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各供热单位要昼夜开通投诉抢修电话,及时、快速解决居民投诉的各类供热问题;要加强储煤、储灰场地管理,实行“三堆”覆盖,减少扬尘污染。

(五)进一步加强供热信访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和各供热单位要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群众反映的供热问题,化解供需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自供热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供热信访问题由责任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六)依法维护供热市场秩序?

供热监察执法部门要加强供热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擅自停热、限热、窃热和窃取供热用水、损害供热设施、供热质量不达标等违法、违章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弃管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发生重大供热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因供热单位原因致使居民室温未达法定标准的,按相关规定责成供热单位予以赔偿。

二、严格依法收缴热费?

(一)交费责任?

1、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住房面积符合《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第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控制标准内的热费,由职工个人与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共同承担,其中职工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超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

2、乡镇、民营和三资等企业职工的热费,已纳入工资的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未纳入工资的由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分别承担10%和90%,超出《通知》规定控制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3、个体工商业户、农业户、自由职业者和停薪留职人员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4、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失业救济对象和市属国有福利企业盲人、重度残疾人的全部热费,经批准的市属、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和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单位承担的90%热费,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单位承担的90%热费的50%(另50%由所在单位交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退休人员个人承担的10%热费,均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支付。省、市、区级财政承担的热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归集、统一拨付。市、区有关部门要严格审定享受热费补贴人员资格,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并在其所在居民委公示,接受居民监督。?

5、建国前老军人所住房屋在我市建成区(不含松北区、呼兰区)内属集中供热且本人为产权人或承租人的,其应享受的《通知》规定的控制标准面积内的热费,有工作单位的,按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执行;没有工作单位的,纳入政府热费补贴范围,按民政定补优抚对象的热费补贴标准办理;工作单位属于经批准的关停、破产企业(含中直、省属在哈企业),确实无力为老军人支付热费的,持相关证明可比照无工作单位的执行。?

6、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热费,全部由所在单位承担。?

7、非住宅房屋的热费,由房屋经营者或产权人承担。?

8、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未安置的空房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

(二)收费办法?

1、热费由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住房产权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比例予以报销。?

2、职工有多处住房,合计面积未超过《通知》规定控制标准的,单位按90%报销热费;超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

3、用户逾期拒不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缴热费。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以所欠热费总额的1‰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30日仍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前提下对其暂缓供热、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4、供热单位可与街道办事处、居民委签订热费收缴合同,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协助收缴。?

呼兰区暂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交费责任和收费办法。?

(三)保障措施?

1、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将热费列为必保支出,及时按比例报销职工的热费。对不按规定报销热费的单位,继续实行“五不准”规定(即不准购买和更新小汽车、不准发放奖金、不准领导干部出国、不准评为先进单位、不准领导干部评为先进个人)。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热费交缴情况,由相关部门负责“五不准”规定把关。?

2、对拒不交纳热费的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缴热费,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不按规定报销热费的单位,监察、审计机关将进行监察、审计;对确有能力但拒不报销热费的,依法强制划拨。?

3、对无正当理由空闲而不交纳热费的公共用房和未经产权单位同意转租而不交纳热费的公有房屋,由公有房屋经营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收回房屋承租权并解除原租赁关系。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全市供热工作由市城市供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关心群众利益,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市供热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综合、协调、检查、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供热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各区政府要落实供热工作区长责任制,检查、督促辖区内有关单位做好供热工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供热工作“一把手”负责制,认真组织系统内有关单位做好企业供热和单位自供热工作,特别是做好职工热费报销、历年陈欠热费支付工作。哈供排水集团要针对今年燃煤价格大幅上涨、供热生产面临困难的实际情况,对向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用水执行民用价格的扶持政策。继续将供热工作纳入市级目标管理,严格兑现奖惩。市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工商、外侨、房产住宅、拆迁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确保“五不准”规定落到实处。市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机关、事业单位热费,认真做好供热保障资金的归集和拨付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热是商品”的宣传力度,对有钱不交、搭车用热、服务质量差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实施舆论监督,引导全社会树立“用热必须交费”和“依法供热”的观念,努力营造“谁交费谁受益”的良好氛围,确保城市居民住上“暖屋子”。?本通知由市供热办负责解释。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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