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 【发布文号】穗劳社医〔2007〕1号
- 【发布日期】2007-06-19
- 【生效日期】2007-06-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将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将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穗劳社医〔2007〕1号)
各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1〕第17号)及《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保险参保人(以下统称参保人)患指定慢性病的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定慢性病是指需长期门诊用药维持治疗、医疗费用较高,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的慢性病。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节余情况,分期分批增加指定慢性病,并制定相应的准入标准及门诊专科药品目录。
三、参保人患指定慢性病,应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确诊审核手续:
(一)主诊医师填写《广州市医疗保险指定慢性病诊断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经相应专业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或科主任签名审核、医务(或医保)部门确认盖章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将《证明书》内容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传递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证明书》原件由定点医疗机构每月汇总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参保人既往已确诊患指定慢性病、且近1个月继续用药治疗者,应当向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诊医师提供近期门诊就诊记录及原确诊该疾病的相关资料,再按以上程序办理。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指定慢性病的准入标准为参保人提供《证明书》。
(二)办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应当由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本人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的当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书》,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
四、参保人患指定慢性病、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享受以下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按规定异地就医,属于指定慢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二、三级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除外)80%、其它医疗机构60%的标准支付。
对参保人患每一种指定慢性病的门诊专科药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100元;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的参保人,最多选择其中两种指定慢性病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参保人患病住院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五、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每月汇总后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属于个人支付的部分,由个人医疗账户或现金支付。
六、享受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应当统一使用本市医疗保险专用门诊病历,并妥善保存病历及辅助检查结果备查。
七、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前,本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通知执行情况,对本通知进行评估修订。
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关于将糖尿病门诊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范围的通知》(穗劳社医〔2003〕12号)随即废止。
八、花都、番禺区和县级市可参照本通知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的办法,报广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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