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 【发布文号】安委办[2007]8号
- 【发布日期】2007-03-02
- 【生效日期】2007-03-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2.25”丙烯罐车泄露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2.25”丙烯罐车泄露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2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07年2月25日16时30分,安徽省太和县平安液化气公司一辆装载丙烯的罐车在西安市境内穿行路桥涵洞时,罐车上部的安全阀与涵洞顶部挤撞,造成泄漏,导致易燃、易爆丙烯气体外泄,致使西潼高速临潼至渭南西段中断交通28小时,紧急疏散周边居民7000余人。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高度重视,华建敏国务委员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避免运载化学品的车辆与公路桥梁涵洞发生碰撞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陕西省委、省政府都非常重视,主要负责同志分别对事故抢险和事故调查作出指示,陕西省分管副省长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初步调查分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及所属企业的有关情况。肇事车辆属于安徽省太和县平安液化气公司,挂靠安徽省太和县第一运输公司。太和县第一运输公司于2005年4月领取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皖交运许可阜阳字34122200626号)。肇事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持有交通运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资格证。
肇事的丙烯罐车为哈尔滨建成北方专用车有限公司生产,2006年11月3日在安徽省阜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并投入使用,罐体容积为59m3,允许最大充装量25370kg。
(二)事故简要经过。2007年2月25日,安徽省太和县平安液化气公司的两辆各装载24.5吨丙烯的罐车由西安市驶往目的地南京市。当日16时30分,两辆丙烯罐车在西安市境内穿行临潼区行西路和西潼高速公路交叉路桥限高4.2米的涵洞时,前行罐车(车牌号为皖K-94628)上部的安全阀与涵洞顶部挤撞,导致丙烯气体泄漏,事故造成事故现场周围2平方公里内的7000余人紧急疏散,西潼高速临潼至渭南西段中断交通28小时。
事故发生后,同行的另一辆罐车(车牌号为皖K-94800)当日20时50分,在警车的引领下,驶离事故现场。
在几次堵漏不成功情况下,抢险指挥部决定采用释放肇事罐车轮胎气,降低车辆高度,将肇事罐车拖离涵洞处置的方案。26日18时20分,肇事罐车拖离涵洞,用重型吊车将罐车吊离危险区域,罐内残余的丙烯被安全点燃。事故现场用于喷淋的消防水经高速公路排水渠进入临河。环境检测结果表明,事故现场及周边1公里范围内未检出残留气体;入河口处的水体中化学物质的含量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一级标准的限值。
二、事故原因
初步认定,事故原因是:运输丙烯的罐车没有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穿行高速公路路桥涵洞时,罐体顶部安全阀与涵洞相撞损坏,导致丙烯泄漏。
三、有关要求
这起事故暴露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安全意识、遵章守纪意识和责任心不强,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道路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不够完善等问题。同时也暴露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漏洞。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减少和防止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发生,现就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要强化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监管,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尤其要加强对驾驶员、押运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做到不超载、不超速、不疲劳驾驶、严格按规定路线行驶,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防范事故的技能,逐步从根本上解决部分从业人员素质与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二)应用先进管理技术,加强运输车辆安全监控。对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应推广采用瓶装或罐式集装箱方式进行运输。要加快推广应用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控管理应用系统,按照《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2006)的规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PS),对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运输实行全程监控。
(三)加强桥梁、涵洞路段安全管理,严禁超限车辆违规行驶。在高速公路、立交桥、铁路桥梁、涵洞的路段,交通、铁道、公安和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设置并经常维护限高、限行、禁令标志及限高防护架;要立即就这些规定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活动,针对查出问题,特别是桥梁、涵洞的安全标志不规范、限高防护架不符合标准、平交道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四)加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公安、交通和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19号)的要求,各司其职,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和检查频次。一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企业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装;二要加强道路通行监管,严厉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擅闯禁行区域、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认真做好《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的贯彻落实工作,严格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审批管理,严格查处无证运输、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9号),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营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各地在制定发展规划时,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发展规划进行合理布局,尽量减少危险化学品长距离运输,特别要尽量减少危险化学品长距离公路运输。
(五)完善并演练应急预案。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条件下的应急预案演练活动。要加强应急抢险队伍技能培训,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抢险专家队伍,提高抢险措施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接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最有效的措施进行事故应急处置,防止因延误救援时间和处置不当,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及时请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电话:0532-83889090)或有关专家指导和支持。
二00七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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