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6]82号
- 【发布日期】2006-11-16
- 【生效日期】2006-1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6]8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实施方案》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实施方案
哈尔滨市民政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省政府令第6号,以下简称《规定》),规范行业协会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发挥行业协会职能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构建“政府宏观调控,行业自律服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框架为目标,按照“改革、调整、发展、完善”的原则,进一步落实行业协会职能,逐步实现人员兼职、办公场所和财务管理“三分离”,促使行业协会逐步走上法制化、民主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的发展轨道,努力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3至5年的努力,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整、行为规范、自律机制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全市产业发展和社会需求相适应的行业协会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市场化原则。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的精神,遵循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规律,依法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
(二)政会分开原则。进一步理顺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关系,政府依据法定职责对行业协会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服务,行业协会依据法律和章程独立开展活动,逐步实现民间化。
(三)自主办会原则。行业协会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民主管理。
四、重点工作
(一)制订行业协会发展规划。根据《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调查研究,依据国内外产业发展实际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客观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系统行业协会发展规划,并纳入部门工作规划。
(二)落实行业协会职能。各业务指导单位应当结合《规定》确定的行业协会职责,积极转变职能,根据所属行业协会实际,逐步将属于行业协会的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将适宜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特别要认真研究落实行业培训、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发布、行业准入资格和职业资格审核评定等职能,真正完善行业协会功能,切实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
(三)清理兼职人员。现职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确因行业协会性质决定,需要暂由现职国家公务人员兼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职国家公务人员兼任行业协会领导职务,且已按照规定办理过相应审批手续的,在重新登记时不再续办手续,直至届满时退出。
(四)分离办事机构。对现有的“官办”、“半官办”行业协会逐步实行民间化、行业化改造,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逐步实现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在机构、资产、财务、人事等方面的脱钩,解除“挂靠”关系。
(五)设置必要专职人员。行业协会秘书长应当为专职,负责处理行业协会的日常工作。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独立开户,单独建账,设置会计和出纳人员等专业人员,独立管理财务,实现财务管理与政府部门分离。
(六)扶持行业协会开展服务活动。物价部门对依法开展服务活动收取费用的行业协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税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落实相应优惠政策,负责发售和管理相应的发票。
(七)通过购买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发展。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行业协会承办行业管理具体事项,给付与服务相当的价款。
(八)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行业协会要打破所有制界限,吸收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入会,扩大会员覆盖面,同时要把搞好服务放在首位,通过加强自律机制和党组织建设,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在行业中的公信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实施步骤
(一)学习启动阶段(2006年11月中、下旬)。各业务指导单位组织所属行业协会认真学习《规定》和本方案,明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对重新登记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行业协会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制订相应的计划,认真落实省、市有关规定,确保顺利完成重新登记工作。
(二)梳理规范阶段(2006年12月上、中旬)。各行业协会对照《规定》和本方案,认真梳理,查找不符合要求的方面,确定应当承担的职能,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研究解决办法。同时针对梳理出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争取业务指导单位等有关部门的支持,逐步解决现职国家公务人员兼职、办公场所设置和财务分离等问题。
(三)重新登记阶段 (2006年12月下旬至2007年2月中旬)。各行业协会按照《规定》和本方案要求,在整改、规范的基础上,按期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对发展行业协会重要性的认识。行业协会作为民间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府机构改革深入发展的新生力量,并以其独特、灵活的方式和解决问题低成本的特点,在促进行业发展、解决行业发展问题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和引导,大力扶持行业协会发展,积极创造有利于行业协会生存与发展的环境。
(二)协调配合做好《规定》落实工作。《规定》贯彻落实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加强协调,形成落实《规定》的工作合力。各业务指导单位要按照《规定》和本方案的要求,对所指导的行业协会进行认真梳理,制订具体方案,科学规划安排,精心组织实施。
(三)按时完成重新登记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要求全面部署行业协会重新登记工作,与业务指导单位共同对2006年3月1日前设立的行业协会进行认真梳理,按照《规定》和本方案进行规范、调整、整改、注销或者撤销,确保于2007年3月底前完成重新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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