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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昆政发〔2009〕23号
  • 【发布日期】2009-03-24
  • 【生效日期】2009-03-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昆明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昆政发〔2009〕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云政发〔2008〕17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切实履行所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做到“一岗双责”。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融入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个方面,为建设现代新昆明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

(一)政府相关负责人职责

1.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职责。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2)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面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督促检查;

(3)每年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至少开展1次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情况;

(4)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重要内容,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1次常务会议,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建立激励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考核。

2.各级政府分管领导职责。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本地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政策法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亲自抓部署、抓督促、抓检查、抓落实;

(2)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及时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亲自部署和参与重要活动、重大节假日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教育活动;

(3)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例会,全面听取本地区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4)组织监督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责令有关单位和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5)督促本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3.各级政府其他分管领导职责。各级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分管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要内容,在行政审查审批等工作中把好安全关,在部署、检查、考核分管范围的工作中,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安排,同推进;

(3)经常分析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与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沟通情况,组织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做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

(二)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职责

1.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职责。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2)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组织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

(3)每年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至少开展1次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情况;

(4)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部门办公会议研究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办公会议,研究解决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领导本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6)明确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

2.各部门分管领导职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政策法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亲自抓部署、抓督促、抓检查、抓落实;

(2)负责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及时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亲自部署和参与重要活动、重大节假日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教育活动;

(3)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例会,全面听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4)组织本行业领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相关业务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3.其他分管领导职责。各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分管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要内容,在行政审查审批等工作中把好安全关,在部署、检查、考核分管范围的工作中,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安排,同推进;

(3)经常分析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与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沟通情况,组织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做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是: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设置和配备与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2)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整改、事故应急救援等为主要内容的规章制度,并负责全面贯彻实施;

(3)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其他应当承担的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是:

(1)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推行安全性能可靠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2)负责按照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缴纳风险抵押金、为全体职工(含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为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加强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监控防治措施,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4)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救援演练,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工作;

(5)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评估等方法改进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3.分管设备、技术、劳资、财务、运销等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领导和有关负责人要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分别抓,全体领导成员共同抓的良好局面;要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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